第一師阿拉爾市十三團突發事件總體 應急預案
第一師阿拉爾市十三團突發事件總體
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和規范團鎮應急體系建設,有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團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團鎮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適用于指導團鎮區域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超出團鎮處置能力的突發事件,依據師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處置。
1.3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深化全過程風險管理,做到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完善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和公眾有序參與,充分發揮基層一線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會現有資源,健全信息和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建立健全以連隊基干民兵救援隊伍為骨干、以社會力量為輔助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管理,科學應對。強化社會各類主體法定責任,依法依規應對突發事件,實現應對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充分發揮專業人員的作用,利用科技創新工作方法,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專業化水平。
堅持信息公開,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統一發布權威信息,認真回應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提高宣傳引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1.4 事件分類和分級
1.4.1 分類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放射性污染、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恐怖襲擊事件、群體性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能源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民族宗教突發群體事件以及其他社會影響嚴重的事件。
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呈現連鎖性、復雜性和放大性的特點,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1.4.2 分級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級別。具體事件等級標準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兵團有關規定,分級標準是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復雜,對轄區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師市、兵團、國家統一組織協調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兵團統一組織協調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復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多個部門、有關單位和團鎮的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只需要調度或依靠個別部門、單位、團鎮的力量和資源能夠處置的事件。
1.5 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1.5.1 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當突發事件超出團鎮的應對能力時,由團鎮提出申請,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負責應對。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按照程序上報師市有關部門。較大突發事件,由師市或師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應對;超出團鎮應對能力的較大突發事件,由團鎮提請師市負責應對。
1.5.2 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團、連兩級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響應級別。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響應級別。
團鎮轄區內發生各類突發事件后,團應立即啟動應急響
應。團級層面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
三級、四級。原則上,啟動一級響應由團黨委決定,由團鎮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揮協調;啟動二級響應由團決定,由團分管負責同志組織指揮協調;啟動三級響應由團專項指揮機構決定,由團專項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揮協調;啟動四級響應由團專項指揮機構決定,由團專項指揮機構指定負責同志組織指揮協調。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團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1.6 應急預案體系
團鎮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團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1.6.1 應急預案
團、連兩級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總體應急預案是團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團、連兩級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是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工作而預先制定的部門工作方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法人和基層自治組織制定,主要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內部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6.2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流程,是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南。團、連兩級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基層組織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或將有關內容融入應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結合實際情況而制訂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制
在團黨委領導下,團鎮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統籌制定團應急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團鎮應急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等重大問題,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各類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對工作,指導團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團鎮是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連隊、社區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應當協助上級行政領導機
構或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 專項指揮機構
團鎮根據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工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由團鎮分管工作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
團鎮有關部門和單位承擔團鎮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貫徹落實團鎮決策部署,以及團鎮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求,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為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提供應急資源支持。
團鎮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團鎮應急管理的綜合性工作,組織編制團鎮總體應急預案,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指導團鎮和各部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督促各有關方面貫徹落實師市關于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2.3 聯動機構
團鎮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團鎮派出所,負責接收團鎮范圍內日常各類突發事件的報警和聯動處置工作。各單位、部門等重點行業單位為成員,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團應急聯動中心按照“信息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理”的原則,實現各職能部門之間快速反應、協調高效的應急聯動機制。
2.4 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設立本級行政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團鎮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后處置、信息發布及輿情引導、群眾生活、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參與突發事件現場處置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
3.風險防控
3.1 風險調查和評估
團鎮各有關部門要建立本行業、領域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建立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分級分類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和數據庫,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團鎮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應定期綜合評估和分析潛在風險,研判突發事件可能趨勢,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團鎮并抄送師市應急管理局。
3.2 風險防控體系
團鎮要建立完善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師市報告,并向師市相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加強社區和基礎設施抗災能力建設,完善源頭治理、關口前移的安全風險動態管控體系,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監測和醫療救治能力,進一步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3.3 基礎設施建設風險防控
(1)重點水利工程、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控制度;各單位、相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2)團鎮有關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鎮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以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以城鎮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監測與預警
4.1 監測
團、連兩級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各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洪澇、干旱、森林火災、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和儲運、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團、連兩級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數據庫。
4.2 預警
4.2.1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團鎮負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統籌預警信息發布。團鎮各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工作,團鎮各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
4.2.2 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團鎮有關部門收集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等級(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可能會擴大。
橙色等級(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藍色等級(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4.2.3 發布預警信息。接到報警信息后,團、連兩級及其有關部門分析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行政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可通過廣播、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醫院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的人群,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播發預警信息。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4.2.4 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團鎮和各有關部門應按照預警級別、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迅速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增加觀測頻次,加強預報,暢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時收報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等。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4)調集應急救援和處置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
(5)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6)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8)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9)團鎮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及時組織分析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2.5 調整、解除警報。發布預警信息的團鎮或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情況。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團鎮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5.應急處置與救援
5.1 信息報告
5.1.1 信息網絡建設。團鎮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網格員等資源、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連隊、社區網格員全覆蓋、無死角,同時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
5.1.2 信息報告處置。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基層網格員和有關連隊、社區、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團鎮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有關主管部門要向本級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
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敏感性突發事件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信息,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事發地政府應當立即向師市報告,并同時報告有關部門。信息報告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5.1.3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發展趨勢等。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5.2 先期處置
5.2.1 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做好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引導;向所在團鎮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轄區、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轄區、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及時組織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5.2.2 事發地連隊、社區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團鎮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團鎮調動應急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5.2.3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迅速開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及時向有關部門和機構報告安全隱患和受災情況;服從團鎮指揮和行業主管部門安排,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5.3 指揮協調
5.3.1 組織指揮。團鎮對本行政區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要切實負起突發事件應對責任。超出事發地團鎮處置能力的,報請師市協調各方資源予以支持。
5.3.2 現場指揮。團鎮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設立后,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組,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現場各方面應急力量應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當師市指揮部或工作組在現場時,團鎮現場指揮部要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
5.3.3 協同聯動。團鎮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現場所有應急力量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5.4 處置措施
5.4.1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團鎮相關部門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開展信息獲取工作,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2)涉險營救和醫療救助。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控制傳染源,加強現場公共衛生監測與防疫。
(3)應急場所管控。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4)生態環境保護。立即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開展災情評估及環境應急監測,保護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
(5)公共設施恢復及交通運輸保障。及時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調度和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6)經費和物資供應。啟用本級行政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7)市場監督管理及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8)輿情管控。加強輿情監管,依法打擊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的行為。
(9)次生災害防治。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5.4.2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情況,事發地團鎮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4)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行政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5)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6)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按照師市相關規定執行。信息發布由團鎮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按照師市或師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求,由師市有關部門統籌協調。
突發事件發生后,團鎮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權威媒體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 5 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可根據事件性質和社會影響程度,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在24 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文體廣電服務中心牽頭,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發布準確信息。
5.6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有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團鎮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部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6.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團鎮本行政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報師市相關部門,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同時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
查勘和理賠工作。
6.2 恢復重建
團鎮相關部門要協助受突發事件影響的連隊、社區盡快組織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油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制定恢復重建和發展計劃,提供必要的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有序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6.3 調查評估
事發地團鎮相關牽頭部門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師市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保障措施
7.1 應急隊伍保障
(1)十三團應急救援隊、消防隊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團鎮應在人員保障、技術裝備等方面給予支持,提升綜合應急救援能力,滿足多發、易發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
(2)公安特警、武警和民兵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將武警部隊和民兵應急救援力量納入團鎮應急力量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警、民協調聯動機制。
(3)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團鎮根據實際情況,組建以防汛抗旱、防震減災、地質災害、森林防火、農業減災、環境污染、醫療衛生、建筑安全、通信保障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4)基層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勵連隊和企業事業單位整合各類應急資源,推進“專兼結合、一隊多能”的綜合性應急隊伍,發展災害信息員、氣象信息員等“一員多職”應急信息員隊伍。
(5)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團鎮團委組建志愿者應急救援隊伍,在志愿者應急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團鎮相關部門給予支持和幫助。
7.2 應急資金保障
(1)根據師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團鎮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2)團鎮財政所、應急管理、民政等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團鎮審批。團鎮財政所依法依規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及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7.3 物資裝備保障
(1)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制定應急物資和應急救援裝備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圖紙有關部門及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團鎮各牽頭部門、相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2)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儲備與專業儲備、生產儲備與市場儲備的有機結合。團鎮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突發事件的需要,采取生產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和供給。鼓勵和引導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7.4 安全防護保障
團鎮各有關部門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科學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派出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維護工作。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安全防護,及時疏散救助群眾,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團鎮、連隊等單位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
救,群防群治,協助專業隊伍維護社會治安。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7.5 醫療衛生保障
團鎮衛生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衛生資源,建立并完善專業化的衛生應急隊伍,健全兵地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完善衛生應急組織管理、應急指揮、監測預警等系統,提高衛生應急保障能力。
7.6 交通運輸保障
城鎮管理服務中心牽頭,負責應急處置交通運輸保障的組織實施。加強交通應急搶險能力建設,開辟應急運輸綠色通道。鼓勵社會應急運力參與,深化兵地合作,實現運輸資源優勢互補。
7.7 基礎信息服務保障
農業發展服務中心要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自然資源部門要及時提供突發事件發生地導航定位、遙感監測、地圖影像等技術支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
以上各部門要建立并規范數據采集、維護、交換、更新長效機制,形成應急基礎數據“一張圖”,做好應急平臺和基礎數據信息系統建設對接,實現監測、監控、預警等工作信息化。
8.預案管理
8.1 預案編制、審批與銜接
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經濟發展辦公室承擔團鎮本級專項應急預案以及部門應急預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1)總體應急預案由經濟發展辦公室組織編制,按程序報請團鎮批準并公布實施,報送師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2)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關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按程序報請團鎮批準,以團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抄師市應急管理局。
(3)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實施,報師市相應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前,應征求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
(4)團鎮參照師市應急預案審批備案程序執行。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基層組織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向所在地團鎮報送備案。
(5)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訂單位確定。
(6)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
(7)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8.2 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并及時進行演練總結評估。
(2)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綜合應急演練和專項應急演練,必要時可以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整體協同處置能力。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團鎮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
(3)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基層組織單位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8.3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制定應急預案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結合情勢變化,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4)團鎮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
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8.4 宣傳和培訓
(1)應急管理、宣傳、文體廣電等部門要通過廣播、網絡、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社會事務辦公室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并進行指導和監督。
(3)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8.5 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1)公民按照團鎮各級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兵團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2)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附則
(1)本預案由團鎮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報團鎮批準后組織實施。團鎮經濟發展辦公室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團鎮提出修訂建議。
(2)團鎮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3)本預案由團鎮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團鎮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