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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團沙河鎮8月份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計劃

來源: 發布時間:2024-07-31 00:29:46 瀏覽次數: 【字體:

關于電動自行車、僵尸車、報廢機動車集中治理的通

為有效遏制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9c8fbe5122984950901c988a140990f0.png車、老年代步車交通違法行為和僵尸車、報廢機動車占用、堵塞消防“生命通道”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及火災事故的發生,營造安全、暢通、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第一師阿拉爾市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決定自即日起在全市開展電動自行車、僵尸車、報廢機動車集中治理專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
二、整治重點
(一)電動自行車
1.駕乘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現場糾正教育放行;不能現場糾正的,采取觀看事故案例、協助勸導執勤、朋友圈宣傳曝光等方式進行現場教育;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和公職、工作人員將抄送相關單位和創城辦。
2.駕駛未依法登記、未安裝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八十九條、《新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十四條、七十四條、《新疆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三十四條)。
3.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新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七十四條)。
4.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新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三項)。
5.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逆向行駛的,處警告或者3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五十七條、八十九條、《新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三條)。
6.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載人的、擅自改變技術參數的(拆除或改變限速裝置、改變電動機、蓄電池組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部件、拼裝電動自行車或將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改變外形、安裝遮陽棚等),現場責令整改(《新疆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7.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使的,處警告或者3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第八十九條、《新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8.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
9.禁止在電梯間、樓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新疆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二)電動摩托車、摩托車
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GB24155-2020)》《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尺寸和質量參數的測定方法(GB/T5373-2019)》、持有標準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電驅動摩托車,應當到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電動摩托車同燃油摩托車一樣,車輛類型有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普通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注冊登記后取得的是機動車行駛證,車輛類型是摩托車,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駕駛摩托車需持有準駕車型為D、E、F的機動車駕駛證。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摩托車的,處以2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新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記1分、處以200元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九十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法扣留,記9分、處以200元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九十五條第一項、九十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
(三)超標電動車
超標電動車是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超標電動車實行3年過渡期管理,過渡期滿后即2024年7月15日后所有超標電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集中治理期間辦理的超標電動車綠色牌照已到期、無效,2024年7月15日后對上道路行駛的超標電動車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新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新疆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關于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老年代步車(觀光車)
老年代步車(觀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該車輛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無標準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和車輛一致性證書,不能辦理注冊登記。該車輛具有由動力驅動、有四個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載運人員或貨物,具備汽車屬性,將按照汽車進行管理,未辦理注冊登記、懸掛號牌不得上路行駛,駕駛車輛需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為C1、C2的機動車駕駛證。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非營運客車的,處以15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新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法扣留,記9分、處以200元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九十五條第一項、九十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等車輛銷售者向消費者售賣的車輛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嚴禁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無法辦理上牌登記的車輛,嚴禁非法改裝和售賣非法改裝車輛。銷售者應當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新疆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認真履行法定義務,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加強檢查執法力度,對違法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認證認可條例》《新疆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五)僵尸車、報廢機動車
1.對長期無人使用或者維護的停放在路面、停車場、公共場所的各種僵尸車輛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車輛,執法部門將采取電話、短信、“交管12123”APP提示等方式,督促提醒車輛所有人及時整改;對無法聯系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或者拒不整改的,執法部門將通知清障車將涉事車輛拖移至政府指定停車場;對涉及逾期未報廢、逾期未審驗、非法拼裝、改裝和涉案機動車等違法車輛,執法部門依法扣押、拖移,作進一步處理。
2.對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機動車,經公安機關催告后仍不辦理報廢注銷手續或無法聯系車輛所有人的,公安機關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機動車注銷。《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一)達到使用年限的;(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三)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5.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萬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于拒不服從管理、阻礙執勤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廣大職工群眾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安全意識、文明意識,積極主動配合整治行動,共同營造安全、暢通、有序、和諧、文明的交通和社會環境。
特此通告。



第一師阿拉爾市公安局


第一師阿拉爾市交通運輸局
第一師阿拉爾市城市管理局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消防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可以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組織落實電動自行車安全通行、充電和規范停放等措施,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單位或者個人落實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和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電動自行車相關違法行為信息。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反映行業訴求,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宣傳電動自行車相關法律知識及安全常識,引導群眾增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意識。

第九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按照規定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車輛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有關信息,并向消費者開具有效發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因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無法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退貨或者換貨義務,并依法承擔其他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銷售經營主體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地址、聯系方式、產品認證等信息進行核驗和登記;發現平臺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平臺經營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 

(二)改變電動機、蓄電池組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部件;

(三)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將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

(四)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裝置;

(五)假借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名義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更換的廢舊鉛蓄電池,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企業回收的廢舊鉛蓄電池,應當交有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理。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經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行駛證,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向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來歷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的出廠合格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審核材料、查驗車輛,對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前兩款規定,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登記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轉移后的所有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住所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廢棄、遺失、滅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駛的,所有人應當及時向登記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時,應當通過發放或推送安全駕駛宣傳資料、播放宣傳視頻等方式,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知識和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郵政所、保險網點以及電動自行車銷售點等場所設立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點,推行帶牌銷售等便民措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3年過渡期管理;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式樣由自治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行駛證實行電子化管理。   

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買賣、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收取號牌工本費;行駛證免費發放。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換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換發。 

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且無法律、法規規定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情形。

第二十五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道路通行安全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指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

第二十六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和他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情形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對車輛屬于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的屬性先行鑒定,再依據車輛屬性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商業保險公司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惠和便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落實電動自行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優化電動自行車通行條件,科學分配路權。

第二十九條 地鐵站、車站、醫院、商場、農貿市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 

城市道路周邊未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的,應當根據需要在道路周邊劃設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   

已建住宅小區、單位未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的,應當劃設相對集中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新建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以及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   

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改變用途。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引導有需求的居民小區和集中使用電動自行車的企業站點設置集中充電場所,配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安全充電設施。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電梯間、樓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對違反前兩款禁止性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或者居民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集中使用電動自行車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執行下列規定:(一)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納入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二)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電動自行車管理臺賬,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培訓考核;(三)做好電動自行車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四)落實關于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三十三條 負有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未取得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買賣、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的規定,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產品質量、產品認證、污染防治、城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2014年1月3日頒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同時廢止。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2018)主要參數

圖片

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主要區別


終審:五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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