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咨詢的問題,依照政策答復如下:
一、公務員試用期內是否可以申請辭職?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2.根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第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或者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3.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1〕62號),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新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二、辭職流程是怎么辦理的?
根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第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人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者二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以上職級的,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二)組織人事部門審核,重點審核公務員是否具有不得辭去公職或者辭去公職后的從業限制情形,并征求其所在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保密等部門的意見。同時,提醒其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告知違規從業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其中,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四)任免機關將批復送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
(五)同意辭去公職的,辦理公務交接手續。
(六)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和《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等存入本人人事檔案,同時將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三、辭職后會不會進入誠信檔案?
按規定程序批準辦理辭職手續的不會進入誠信檔案。
四、辭職后對以后就業有沒有影響?
根據兵團公務員近幾年招錄公務員公告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屬于招錄公務員范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錄用后未按規定時間到崗或錄用后因故取消公務員錄用資格未滿3年的人員”。
五、可以的話辦理時間是多久?
根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第八條: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予以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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