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0000000-2021-00182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2-26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法律法規 | |
關鍵詞: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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