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0000000-2020-00217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9-2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關鍵詞: |
《第一師阿拉爾市養犬管理辦法 》解讀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有關盡快出臺阿拉爾市養犬管理辦法的要求,起草了《第一師阿拉爾市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起草背景
養犬管理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社會公共秩序、物業管理、鄰里關系等,更關系到當前阿拉爾市全國文明城市的創建工作。由于全國人大、國務院、自治區沒有出臺專門規范養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未明確由哪個部門牽頭主管,師市養犬管理工作目前處于相對空白的狀態。因此,為規范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師市必須出臺養犬管理的相關辦法,對公民養犬行為加強管理和引導。
二、起草依據
制定《辦法》的主要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管理執法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昌吉回族自治州養犬管理辦法》等。
三、起草過程
根據市人大、政協委員提出的關于加強犬只管理的議案、提案建議,5月中旬,師市公安局成立了《辦法》起草小組,收集法律、法規、以及全國各城市養犬立法資料,梳理分析各地立法經驗和養犬管理做法。6月底,師市公安局《辦法》起草小組經組織各墾區公安局治安、法制等部門警種研究、論證和修改,形成《辦法》的征求意見稿。7月16日,在阿拉爾市四屆四次人代會代表建議辦理督察匯報會上,師市公安局匯報了《辦法》的起草進度,并認真聽取師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的意見建議。7月底,師市公安局《辦法》起草小組經多次征求師市城市管理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文旅局、衛健委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以及上報師市司法局審核,最終形成了《辦法》。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七條,分為總則、養犬管理、養犬行為、法律責任、附則。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辦法》的起草思路
本《辦法》重點關注和解決的問題在于通過強化養犬行為管理,有效預防和處置犬只擾民、傷人以及不文明飼養等行為,以進一步推進和促進城市管理和社會文明。因此,起草《辦法》堅持問題導向,不搞面面俱到,重點對犬只的免疫、登記、養犬人行為規范、法律職責等做出了針對性較強的規定,而相關的其他事項不作為本《辦法》的核心,也不作更多的具體規定。
(二)關于《辦法》堅持的原則
《辦法》堅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寓管理于服務的原則。第一章總則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雖然屬于倡導性條款,不具有強制性,卻體現了管理與服務并重的行政管理理念,有利于發揮基層組織、社會團體與民間組織的作用,調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養犬管理。
(三)關于養犬備案登記管理
《辦法》規定養犬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制度,而不是像外地實行行政許可或審批管理,主要基于《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能夠采取事中或事后監督達到管理的目的的,盡量不采取事前審批的方式管理”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設定了養犬實行備案登記制度,更加符合當前養犬管理實際。
(四)關于養犬行為規范
根據目前養犬人不規范,不文明養犬的主要問題和現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養犬行為、養犬人攜犬出戶做出了比較具體的、有針對性和可操作的規定。同時,為了方便流浪犬的管理,第十九條對流浪犬的管理進行了規定。關于犬只禁入場所,《辦法》沒有明確提出禁入公園、廣場、公廁等其他場所。而是對除明令禁止以外的公園、廣場、公廁等其它場所做出了規定,交由場所的管理單位或管理者根據實際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禁入,體現了嚴寬相濟。
(五)關于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五條,對養犬不規范行為以及其它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其中,法律法規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本《辦法》依據上位法進行處罰。對法律法規沒有設定法則的,按照社會危害性和管理需要分別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并著重體現了“先教育、后處罰”的原則。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有關盡快出臺阿拉爾市養犬管理辦法的要求,起草了《第一師阿拉爾市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起草背景
養犬管理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社會公共秩序、物業管理、鄰里關系等,更關系到當前阿拉爾市全國文明城市的創建工作。由于全國人大、國務院、自治區沒有出臺專門規范養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未明確由哪個部門牽頭主管,師市養犬管理工作目前處于相對空白的狀態。因此,為規范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師市必須出臺養犬管理的相關辦法,對公民養犬行為加強管理和引導。
二、起草依據
制定《辦法》的主要參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管理執法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昌吉回族自治州養犬管理辦法》等。
三、起草過程
根據市人大、政協委員提出的關于加強犬只管理的議案、提案建議,5月中旬,師市公安局成立了《辦法》起草小組,收集法律、法規、以及全國各城市養犬立法資料,梳理分析各地立法經驗和養犬管理做法。6月底,師市公安局《辦法》起草小組經組織各墾區公安局治安、法制等部門警種研究、論證和修改,形成《辦法》的征求意見稿。7月16日,在阿拉爾市四屆四次人代會代表建議辦理督察匯報會上,師市公安局匯報了《辦法》的起草進度,并認真聽取師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的意見建議。7月底,師市公安局《辦法》起草小組經多次征求師市城市管理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文旅局、衛健委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以及上報師市司法局審核,最終形成了《辦法》。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七條,分為總則、養犬管理、養犬行為、法律責任、附則。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辦法》的起草思路
本《辦法》重點關注和解決的問題在于通過強化養犬行為管理,有效預防和處置犬只擾民、傷人以及不文明飼養等行為,以進一步推進和促進城市管理和社會文明。因此,起草《辦法》堅持問題導向,不搞面面俱到,重點對犬只的免疫、登記、養犬人行為規范、法律職責等做出了針對性較強的規定,而相關的其他事項不作為本《辦法》的核心,也不作更多的具體規定。
(二)關于《辦法》堅持的原則
《辦法》堅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寓管理于服務的原則。第一章總則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雖然屬于倡導性條款,不具有強制性,卻體現了管理與服務并重的行政管理理念,有利于發揮基層組織、社會團體與民間組織的作用,調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養犬管理。
(三)關于養犬備案登記管理
《辦法》規定養犬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制度,而不是像外地實行行政許可或審批管理,主要基于《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能夠采取事中或事后監督達到管理的目的的,盡量不采取事前審批的方式管理”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設定了養犬實行備案登記制度,更加符合當前養犬管理實際。
(四)關于養犬行為規范
根據目前養犬人不規范,不文明養犬的主要問題和現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養犬行為、養犬人攜犬出戶做出了比較具體的、有針對性和可操作的規定。同時,為了方便流浪犬的管理,第十九條對流浪犬的管理進行了規定。關于犬只禁入場所,《辦法》沒有明確提出禁入公園、廣場、公廁等其他場所。而是對除明令禁止以外的公園、廣場、公廁等其它場所做出了規定,交由場所的管理單位或管理者根據實際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禁入,體現了嚴寬相濟。
(五)關于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五條,對養犬不規范行為以及其它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其中,法律法規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本《辦法》依據上位法進行處罰。對法律法規沒有設定法則的,按照社會危害性和管理需要分別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并著重體現了“先教育、后處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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