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0000000-2020-00228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9-27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關鍵詞: |
《第一師阿拉爾市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解讀
為完善師市公共文化規范制度,深入推進第四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四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標準(西部)》,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加強績效考評,確保資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務。
2.《第四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標準(西部)》第六部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第25項要求建立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二、制定過程
7月16日,師市黨委常委、副政委李文彬同志召集師市文旅局、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研究討論建立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相關事宜。
7月17日-8月26日,師市文旅局與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反復溝通,根據有關部門提供資料及初步意見建議,起草《師市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8月27日,師市文旅局形成本制度征求意見稿并向師市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征求意見建議,收到3個單位具體修改意見4條,建設性意見2條,根據意見建議,師市文旅局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師市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三、主要內容
本制度共22條,具體如下:
1.第一條至第三條為總體要求,包括依據、原則等;
2.第四條至第二十條為主體部分,明確師市文旅局、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中的職責和任務,以及推動工作的方法和要求;
3.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說明解釋主體和實施時間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的通知
為完善師市公共文化規范制度,深入推進第四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四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標準(西部)》,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加強績效考評,確保資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務。
2.《第四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標準(西部)》第六部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第25項要求建立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二、制定過程
7月16日,師市黨委常委、副政委李文彬同志召集師市文旅局、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研究討論建立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相關事宜。
7月17日-8月26日,師市文旅局與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反復溝通,根據有關部門提供資料及初步意見建議,起草《師市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8月27日,師市文旅局形成本制度征求意見稿并向師市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征求意見建議,收到3個單位具體修改意見4條,建設性意見2條,根據意見建議,師市文旅局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師市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三、主要內容
本制度共22條,具體如下:
1.第一條至第三條為總體要求,包括依據、原則等;
2.第四條至第二十條為主體部分,明確師市文旅局、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中的職責和任務,以及推動工作的方法和要求;
3.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說明解釋主體和實施時間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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