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0000000-2025-00027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4-08-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
關鍵詞: |
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各團場(鎮)黨委,師市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黨組(黨委):
《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師市黨委常委會2024年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第一師阿拉爾市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8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企改革決策部署,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落實兵團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提升行動中關于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監管體制要求,鞏固國有企業改革三年行動成果,健全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加強國資監管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體系,提升國資監管效能,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增強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結合師市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第一師阿拉爾市(以下簡稱“師市”)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師國資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師國資委”)代表師市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第四條 師國資委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健全權利、義務相統一,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監管體系。
第五條 師國資委結合發展實際,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條 師國資委是代表師市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師國資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師市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二)監督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向師市報告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運營情況;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深化師國資監管企業內部改革,推進國有企業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
(四)負責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師國資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穩定責任、社會責任;
(五)負責組織師國資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組織實施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指導企業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六)按照出資人職責,審核師國資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重大項目投資、重大資產處置等事項;督促檢查師國資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七)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規范國有產權轉讓及交易行為;根據國家、兵團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師市實際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師國資監管企業法治國企建設工作;負責師國資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強化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指導和監督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依法對師國資監管企業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九)對團鎮(鄉)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指導師國資監管企業黨的建設方面工作;
(十一)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師市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師國資委對師市負責,接受師市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第八條 師國資委應當按照國家、兵團、師市有關規定,定期向師市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三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
第九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它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師國資監管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聚焦主責主業,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履行如下職責:
(一)依法誠信經營,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師國資委以及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企業內部議事程序,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管控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經營和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考核制度;
(三)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向師國資委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四)加強企業國有資產風險管控。企業應設立專門的風險管控機構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風險管控職責;
(五)擬定企業發展規劃,合理編制企業年度預算;
(六)按照制定的經營目標計劃,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嚴格執行預算控制成本費用;
(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制定實施企業內部職工績效考核與工資總額控制和分配制度;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并按照規定的上交比例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九)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須報師國資委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事項,應及時上報師國資委。
第四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
第十一條 師國資委應當健全完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性和發展階段,深化“一企一策、一業一策”差異化設立經營業績考核指標,提升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與師市國資監管的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根據經營業績責任書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二條 師國資委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對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薪酬測算、提出獎懲建議并向師市報告。
第十三條 建立考核結果追溯機制。企業往年度業績嚴重不實或出現國有資產損失未及時報告的,師國資委調整相應年度或任期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師國資委應當將師國資監管企業處置歷史遺留問題等重大工作納入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
第十五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在執行職務時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建立企業負責人及員工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和績效掛鉤機制。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偏離不得過大、不得突破工資增長控制線,對于未完成經濟效益預算目標的企業,師國資委將采取核減下一年度工資總額預算額度等措施,兵團、師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應當堅持分類分級管理、激勵與約束緊密結合,按照師國資委制定的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所屬子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管理制度由師國資監管企業根據師國資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進行制定,并報師國資委備案。
第五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年度預、決算管理
第十七條 師國資委對企業全面預算編制、報告及執行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和引導企業切實建立以預算目標為中心的各級責任體系。
第十八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完善全面預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內部全面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工作,完善全面預算工作體系,推進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全面預算是指企業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戰略規劃,對預算年度內企業各類經濟資源和經營行為合理預計、測算并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活動。
第十九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師國資委財務監督工作有關要求,以統一的編制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規范,向國資委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年度預算報表、預算編制說明、黨委會會議紀要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師國資委對師國資監管企業財務預算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于尚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核準制;對于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備案制。
第二十一條 師國資委根據質量評估結果,在規定時間內對師國資監管企業財務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企業。對于存在質量問題的,要求企業及時整改;對于嚴重脫離實際、各相關預算指標不銜接的,要求企業重新編制上報財務預算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師國資委在預算年度終了,依據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結果組織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核查,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完成值與預算目標偏離的程度和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并將核查和分析結果作為企業財務預算報告質量評估的重要內容。預算執行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正式編制執行的年度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企業在執行中由于市場環境、經營條件、政策法規等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預算的編制基礎不成立,或者將導致預算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調整預算,一般每年只調整一次預算。確需調整預算的,于每年8月底以前,將經公司董事會(企業領導班子)審議批準后的預算調整方案上報師國資委審核備案。
第二十四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在如實編制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財務決算報告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和核實經營期內國有資產增減變化的各項主客觀因素,真實客觀地反映國有資產運營結果,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營目標。
前款規定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作為師國資監管企業進行財務監管、績效評價、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的管理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嚴格控制捐贈、贊助等行為。企業的捐贈、贊助行為納入年度預算管理。企業發生捐贈、贊助行為的,必須經企業內部決策程序研究通過,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應當報師國資委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債券發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是債券發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本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應當經內部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報送師國資委。
第二十七條 企業債券發行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師國資監管企業年度債券發行計劃由師國資委審核批準,超過3000萬元(含)的債券發行由師國資委向師市報告。
第二十八條 企業債券發行應當堅持合理發債、合理負債、限額發債原則,綜合考慮發展戰略、投資計劃、資金需求、資產負債水平、融資成本等因素,確定年度債券發行計劃。
第二十九條 師國資委根據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企業高質量發展、債券違約風險防控等總體要求,主要從企業主業發展資金需求、發債必要性、公司治理機制、資產負債水平、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等方面,審核批準師國資監管企業年度債券發行計劃。
第三十條 發債企業做好債券全流程管控,合理確定債券品種和債券期限,創新債券品種,有效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建立健全債券風險防控機制,積極主動應對相關風險挑戰,對于到期債券提前做好還款預案和相關資金安排,有效防范債券違約風險。
第七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投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投資目的是服務于師市開發建設和經濟發展,企業投資行為應符合自身主業,限制非主業投資,非優勢投資。
本章規定的投資行為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和資本投資。
第三十二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根據《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文件規定到師國資委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師國資監管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章程,維護其出資人權益。
第三十四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前應事先完成可行性研究分析并形成書面報告。與他人交易應當公平、有償,取得合理對價。
第三十五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于每年12月前編制次年年度投資計劃,1月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師國資委,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含融資方案);
(五)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實施主體、股權結構、投資預期收益、合資合作方情況等)。
每年2月底前,師國資委將履行完內部決策程序后的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向師市行政常務會、黨委常委會報告。
師國資監管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增加的投資項目應當向師國資委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未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列入負面清單中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一律不得投資;列入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中特別監管類項目,應在決策前向師國資委報告,并在完成決策后報請師國資委,師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在收到相關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書面反饋意見。師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
第三十七條 列入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特別監管類項目在報師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時,需同時報送以下材料:
(一)固定資產類投資
1.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報告需包含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前期程序、風險評估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重點事項、企業進行決策情況等內容);
2.企業內部決策文件(黨委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
4.師國資委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資本類投資
1.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報告需包含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前期準備、風險評估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重點事項、企業進行決策情況等內容);
2.企業內部決策文件(黨委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合資合作意向書或框架協議;
4.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
5.盡職調查報告;
6.資產評估報告(股權類投資項目);
7.師國資委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境外投資
除按投資類別(固定資產類、資本類)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1.與投資項目相關聯的所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境外投資的企業章程(草案),簽署的意向書和框架協議;
3.合作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證明材料;
4.盡職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 師國資委根據企業投資經營情況及監督檢查情況,建立“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納入“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其年度投資計劃需經國資委審批后方可實施。企業出現以下情況的,納入“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
(一)資產負債率達到70%及以上且連續兩年虧損的;
(二)違反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有關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條 師國資委應當建立投資完成情況報告機制,師國資監管企業分別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結束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報送國資委,由國資委向師市報告。季度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資本投資項目完成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第八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融資擔保管理
第四十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統一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明確師國資監管企業本部及各級子企業融資擔保權限和限額、融資擔保費率水平,落實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規范內部審批程序,細化審核流程。制定和修訂融資擔保管理制度需經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一條 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堅持量力而行、權責對等、風險可控原則。年度融資擔保計劃應納入預算管理體系,提交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議決定。擔保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追加擔保預算,需重新履行預算審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轉變子企業過度依賴集團擔保融資的觀念,鼓勵擁有較好資信評級的子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融資。
第四十三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
第四十四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建立融資擔保業務臺賬,實行定期盤點并對融資擔保業務進行分類分析和風險識別,重點關注被擔保人整體資信狀況變化情況、融資款項使用情況、用款項目進展情況、還款計劃及資金籌集情況,對發現有代償風險的擔保業務及時采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第四十五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隨年度預算、決算報送融資擔保預算及執行情況,應當按月向師國資委報送融資擔保監測數據,融資擔保余額按照實際提供擔保的融資余額填報,應當如實填報對參股企業的超股比擔保金額和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的擔保金額,不得瞞報漏報。
第九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償還債務;
(三)合并、分立、破產、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資產涉訟;
(九)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抵債;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及兵團、師市文件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第四十八條 資產評估結果按照國家、兵團、師市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公示。
第四十九條 經師國資委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師國資委負責備案,必要時師國資委可組織專家評審;經師國資監管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備案。
第五十條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
第五十一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具體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等交易行為。
第五十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師國資委負責師國資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師國資委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師市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師國資委報師市批準。
第五十四條 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第五十五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第五十六條 涉及師市或師國資委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師國資監管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
第五十七條 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第五十八條 師國資委負責審核師國資監管企業的增資行為,師國資監管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
第五十九條 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第六十條 企業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師國資監管企業審核批準。
第十一章 國有資產監督體系
第六十一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須創新機制,強化企業法人主體責任,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監督工作體系,健全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機制和內控機制。
第六十二條 強化師國資監管企業董事會決策程序和法定代表人履職行為,明確黨組織和班子成員職責和義務,嚴格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第六十三條 重視企業職工民主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流程,切實發揮其在參與公司決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進企業事務公開,建立公開事項清單制度,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六十四條 師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對企業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產損失及風險隱患等開展專項審計。對重大決策部署和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開展跟蹤審計。
第六十五條 加強對師國資監管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投資并購、物資采購、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檢查。
第六十六條 師國資委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二章 禁止行為及責任追究
第六十七條 師國資委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師國資委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九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七)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或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
師國資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第七十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第七十一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二條 接受委托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等工作的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準則,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師國資委工作人員,師國資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應當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按照工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處置管理事項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3〕72號)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團鎮(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師國資委承擔。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師市黨辦發〔2022〕29號)、《第一師阿拉爾市團鎮(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師市黨辦發〔2022〕39號)同時廢止。
各團場(鎮)黨委,師市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黨組(黨委):
《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師市黨委常委會2024年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第一師阿拉爾市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8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企改革決策部署,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落實兵團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提升行動中關于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監管體制要求,鞏固國有企業改革三年行動成果,健全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加強國資監管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體系,提升國資監管效能,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增強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結合師市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第一師阿拉爾市(以下簡稱“師市”)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師國資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師國資委”)代表師市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第四條 師國資委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健全權利、義務相統一,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監管體系。
第五條 師國資委結合發展實際,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條 師國資委是代表師市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師國資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師市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二)監督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向師市報告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運營情況;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深化師國資監管企業內部改革,推進國有企業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
(四)負責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師國資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穩定責任、社會責任;
(五)負責組織師國資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組織實施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指導企業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六)按照出資人職責,審核師國資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重大項目投資、重大資產處置等事項;督促檢查師國資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七)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規范國有產權轉讓及交易行為;根據國家、兵團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師市實際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師國資監管企業法治國企建設工作;負責師國資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強化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指導和監督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依法對師國資監管企業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九)對團鎮(鄉)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指導師國資監管企業黨的建設方面工作;
(十一)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師市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師國資委對師市負責,接受師市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第八條 師國資委應當按照國家、兵團、師市有關規定,定期向師市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三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
第九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它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師國資監管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聚焦主責主業,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履行如下職責:
(一)依法誠信經營,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師國資委以及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企業內部議事程序,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管控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經營和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考核制度;
(三)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向師國資委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四)加強企業國有資產風險管控。企業應設立專門的風險管控機構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風險管控職責;
(五)擬定企業發展規劃,合理編制企業年度預算;
(六)按照制定的經營目標計劃,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嚴格執行預算控制成本費用;
(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制定實施企業內部職工績效考核與工資總額控制和分配制度;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并按照規定的上交比例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九)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須報師國資委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事項,應及時上報師國資委。
第四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
第十一條 師國資委應當健全完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性和發展階段,深化“一企一策、一業一策”差異化設立經營業績考核指標,提升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與師市國資監管的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根據經營業績責任書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二條 師國資委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對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薪酬測算、提出獎懲建議并向師市報告。
第十三條 建立考核結果追溯機制。企業往年度業績嚴重不實或出現國有資產損失未及時報告的,師國資委調整相應年度或任期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師國資委應當將師國資監管企業處置歷史遺留問題等重大工作納入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
第十五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在執行職務時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建立企業負責人及員工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和績效掛鉤機制。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偏離不得過大、不得突破工資增長控制線,對于未完成經濟效益預算目標的企業,師國資委將采取核減下一年度工資總額預算額度等措施,兵團、師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應當堅持分類分級管理、激勵與約束緊密結合,按照師國資委制定的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所屬子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管理制度由師國資監管企業根據師國資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進行制定,并報師國資委備案。
第五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年度預、決算管理
第十七條 師國資委對企業全面預算編制、報告及執行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和引導企業切實建立以預算目標為中心的各級責任體系。
第十八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完善全面預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內部全面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工作,完善全面預算工作體系,推進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全面預算是指企業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戰略規劃,對預算年度內企業各類經濟資源和經營行為合理預計、測算并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活動。
第十九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師國資委財務監督工作有關要求,以統一的編制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規范,向國資委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年度預算報表、預算編制說明、黨委會會議紀要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師國資委對師國資監管企業財務預算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于尚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核準制;對于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備案制。
第二十一條 師國資委根據質量評估結果,在規定時間內對師國資監管企業財務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企業。對于存在質量問題的,要求企業及時整改;對于嚴重脫離實際、各相關預算指標不銜接的,要求企業重新編制上報財務預算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師國資委在預算年度終了,依據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結果組織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核查,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完成值與預算目標偏離的程度和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并將核查和分析結果作為企業財務預算報告質量評估的重要內容。預算執行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正式編制執行的年度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企業在執行中由于市場環境、經營條件、政策法規等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預算的編制基礎不成立,或者將導致預算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調整預算,一般每年只調整一次預算。確需調整預算的,于每年8月底以前,將經公司董事會(企業領導班子)審議批準后的預算調整方案上報師國資委審核備案。
第二十四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在如實編制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財務決算報告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和核實經營期內國有資產增減變化的各項主客觀因素,真實客觀地反映國有資產運營結果,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營目標。
前款規定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作為師國資監管企業進行財務監管、績效評價、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的管理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嚴格控制捐贈、贊助等行為。企業的捐贈、贊助行為納入年度預算管理。企業發生捐贈、贊助行為的,必須經企業內部決策程序研究通過,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應當報師國資委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債券發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是債券發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本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應當經內部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報送師國資委。
第二十七條 企業債券發行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師國資監管企業年度債券發行計劃由師國資委審核批準,超過3000萬元(含)的債券發行由師國資委向師市報告。
第二十八條 企業債券發行應當堅持合理發債、合理負債、限額發債原則,綜合考慮發展戰略、投資計劃、資金需求、資產負債水平、融資成本等因素,確定年度債券發行計劃。
第二十九條 師國資委根據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企業高質量發展、債券違約風險防控等總體要求,主要從企業主業發展資金需求、發債必要性、公司治理機制、資產負債水平、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等方面,審核批準師國資監管企業年度債券發行計劃。
第三十條 發債企業做好債券全流程管控,合理確定債券品種和債券期限,創新債券品種,有效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建立健全債券風險防控機制,積極主動應對相關風險挑戰,對于到期債券提前做好還款預案和相關資金安排,有效防范債券違約風險。
第七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投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投資目的是服務于師市開發建設和經濟發展,企業投資行為應符合自身主業,限制非主業投資,非優勢投資。
本章規定的投資行為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和資本投資。
第三十二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根據《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文件規定到師國資委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師國資監管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章程,維護其出資人權益。
第三十四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前應事先完成可行性研究分析并形成書面報告。與他人交易應當公平、有償,取得合理對價。
第三十五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于每年12月前編制次年年度投資計劃,1月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師國資委,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含融資方案);
(五)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實施主體、股權結構、投資預期收益、合資合作方情況等)。
每年2月底前,師國資委將履行完內部決策程序后的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向師市行政常務會、黨委常委會報告。
師國資監管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增加的投資項目應當向師國資委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未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列入負面清單中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一律不得投資;列入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中特別監管類項目,應在決策前向師國資委報告,并在完成決策后報請師國資委,師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在收到相關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書面反饋意見。師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
第三十七條 列入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特別監管類項目在報師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時,需同時報送以下材料:
(一)固定資產類投資
1.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報告需包含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前期程序、風險評估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重點事項、企業進行決策情況等內容);
2.企業內部決策文件(黨委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
4.師國資委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資本類投資
1.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報告需包含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前期準備、風險評估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重點事項、企業進行決策情況等內容);
2.企業內部決策文件(黨委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合資合作意向書或框架協議;
4.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
5.盡職調查報告;
6.資產評估報告(股權類投資項目);
7.師國資委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境外投資
除按投資類別(固定資產類、資本類)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1.與投資項目相關聯的所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境外投資的企業章程(草案),簽署的意向書和框架協議;
3.合作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證明材料;
4.盡職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 師國資委根據企業投資經營情況及監督檢查情況,建立“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納入“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其年度投資計劃需經國資委審批后方可實施。企業出現以下情況的,納入“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
(一)資產負債率達到70%及以上且連續兩年虧損的;
(二)違反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有關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條 師國資委應當建立投資完成情況報告機制,師國資監管企業分別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結束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報送國資委,由國資委向師市報告。季度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資本投資項目完成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第八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融資擔保管理
第四十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統一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明確師國資監管企業本部及各級子企業融資擔保權限和限額、融資擔保費率水平,落實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規范內部審批程序,細化審核流程。制定和修訂融資擔保管理制度需經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一條 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堅持量力而行、權責對等、風險可控原則。年度融資擔保計劃應納入預算管理體系,提交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議決定。擔保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追加擔保預算,需重新履行預算審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轉變子企業過度依賴集團擔保融資的觀念,鼓勵擁有較好資信評級的子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融資。
第四十三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
第四十四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建立融資擔保業務臺賬,實行定期盤點并對融資擔保業務進行分類分析和風險識別,重點關注被擔保人整體資信狀況變化情況、融資款項使用情況、用款項目進展情況、還款計劃及資金籌集情況,對發現有代償風險的擔保業務及時采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第四十五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應當隨年度預算、決算報送融資擔保預算及執行情況,應當按月向師國資委報送融資擔保監測數據,融資擔保余額按照實際提供擔保的融資余額填報,應當如實填報對參股企業的超股比擔保金額和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的擔保金額,不得瞞報漏報。
第九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償還債務;
(三)合并、分立、破產、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資產涉訟;
(九)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抵債;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及兵團、師市文件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第四十八條 資產評估結果按照國家、兵團、師市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公示。
第四十九條 經師國資委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師國資委負責備案,必要時師國資委可組織專家評審;經師國資監管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備案。
第五十條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章 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
第五十一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具體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等交易行為。
第五十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師國資委負責師國資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師國資監管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師國資委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師市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師國資委報師市批準。
第五十四條 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第五十五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第五十六條 涉及師市或師國資委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師國資監管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
第五十七條 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第五十八條 師國資委負責審核師國資監管企業的增資行為,師國資監管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
第五十九條 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第六十條 企業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師國資監管企業審核批準。
第十一章 國有資產監督體系
第六十一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須創新機制,強化企業法人主體責任,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監督工作體系,健全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機制和內控機制。
第六十二條 強化師國資監管企業董事會決策程序和法定代表人履職行為,明確黨組織和班子成員職責和義務,嚴格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第六十三條 重視企業職工民主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流程,切實發揮其在參與公司決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進企業事務公開,建立公開事項清單制度,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六十四條 師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對企業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產損失及風險隱患等開展專項審計。對重大決策部署和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開展跟蹤審計。
第六十五條 加強對師國資監管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投資并購、物資采購、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檢查。
第六十六條 師國資委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二章 禁止行為及責任追究
第六十七條 師國資委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師國資委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九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七)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或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
師國資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第七十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第七十一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二條 接受委托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等工作的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準則,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師國資委工作人員,師國資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應當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按照工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師國資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處置管理事項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3〕72號)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團鎮(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師國資委承擔。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第一師阿拉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師市黨辦發〔2022〕29號)、《第一師阿拉爾市團鎮(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師市黨辦發〔2022〕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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