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 | 重大事故隱患曝光臺(二)
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開展以來,師市各級各單位各部門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深入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行動,聚焦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實施精準執法,查處了一批重大事故隱患,為舉一反三消除同類型重大事故隱患,現將部分重大事故隱患曝光如下:
危險化學品行業
(一)安全附件類
案例1:2024年7月4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公用工程分廠空壓站兩臺空壓機四個安全閥未檢驗。
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五條,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2:2024年6月28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空三級重大危險源氯乙烯單體罐區2號回收槽頂部安全閥根部閥半開。
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五條,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二)防爆電氣設備類
案例1:2024年6月28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乙炔廠房兩臺軸流風機防爆等級為dⅡBT4,不能滿足乙炔環境下的防爆等級;乙炔發生器二樓LED照明燈防護等級為IP66、防爆等級為ExtdA21,不能滿足設計專篇中乙炔環境ExdⅡCT2的防爆等級要求;乙炔發生一樓排渣現場手動閥操作防爆箱防爆等級IIBT4Gb,防爆等級不足。
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2:2024年6月28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電石裝置柴油發電室照明不防爆。
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3:2024年7月4日,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液氧罐區儲罐取樣口附近4m內未安裝氧氣檢測報警器;DMO中間罐區所有的取樣口處均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51合成裝置低壓閃蒸槽處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154機柜間新風吸入口僅設置了一個可燃氣檢查探頭,未設置有毒氣體檢測探頭;液氨儲罐地面閥組區域未設置氨氣報警器。
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