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cl-2022-00069 | 發布機構: | 殘疾人聯合會 |
生成日期: | 2022-12-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審核 | ||
權力類別 | 行政其他 | ||
實施依據 | 1. 《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第十六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2.《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 3.新財非稅〔2016〕28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條 保障金按季申報,按季繳納。保障金申報按以下程序辦理: 每年2月10日前,用人單位持本單位上年度殘疾職工名單、殘疾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復印件)、用人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清單,上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用人單位報送信息要真實完整。對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縣(市、區)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后,于3月10日前將此信息提供給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確認、匯總后,于3月20日前將匯總信息傳輸至自治區地稅局(國稅局)。 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用人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地稅局(國稅局)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并提供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資料,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縣(市、區)級地稅局(國稅局)根據用人單位申報信息,以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的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照保障金繳納額計算公式,核定用人單位當年應繳納的保障金總額及分季度繳納金額,按季征收。 年度內用人單位信息(單位職工總人數、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如發生變更,應及時向縣(市、區)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以及縣(市、區)級地稅局(國稅局)申報進行調整。 | ||
責任事項 | 1.告知責任:在繳納場所及其網絡通知用人單位提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表》、《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名單》、用人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殘疾職工身份證(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復印件)、單位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清單、用人單位上年度工資臺賬。 2.受理責任: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審查責任:對提交的材料依據要求進行審查。 4.決定責任:符合規定條件、當場作出準予告知;不予批準的,當場告知理由。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殘聯 | 承辦機構 | 師市殘聯 |
實施對象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7日 | |
咨詢電話 | 0997-4611911 | 投訴電話 | 0997-6372023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