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csglj-2021-00107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5-01-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親臨現場進行調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案件調查終結審查,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結果,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力。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七日內送達,同時向當事人當面宣讀。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城市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師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實施對象 | 違法當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90日辦結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69 | 投訴電話 | 1231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