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csglj-2021-00113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5-01-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或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出行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或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出行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2007年、2011年修正)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 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機動車涉嫌不按規定停放或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出行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親臨現場進行調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案件調查終結審查,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結果,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力。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七日內送達,同時向當事人當面宣讀。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城市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師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實施對象 | 違法當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90日辦結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69 | 投訴電話 | 1231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