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csglj-2021-00116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5-01-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親臨現場進行調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案件調查終結審查,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結果,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力。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七日內送達,同時向當事人當面宣讀。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城市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師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實施對象 | 違法當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90日辦結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69 | 投訴電話 | 1231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