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csglj-2021-00124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5-01-0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在城鎮建成區域內(除塔里木河)河道違規取土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在城鎮建成區域內(除塔里木河)河道違規取土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十四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在城鎮建成區域內(除塔里木河)河道違規取土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親臨現場進行調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案件調查終結審查,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結果,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力。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七日內送達,同時向當事人當面宣讀。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城市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師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實施對象 | 違法當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90日辦結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69 | 投訴電話 | 1231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