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csglj-2023-00027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3-05-1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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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解讀
2022年5月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5號令公布的部門規章《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正式施行啦,作為行政處罰權范圍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也要依法適用這部規章哦。
《程序規定》系對1999年2月3日原建設部公布的《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修訂,施行后,1999年規定同時廢止?!冻绦蛞幎ā分饕罁薷暮蟮摹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和執法實際,對執法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和細化的規定。其中有一些新內容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哦,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 、簡易程序中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權的保障及復核
【法條規定】第十三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復核事實、理由和證據。
【解讀】《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了簡易行政處罰程序中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權的保障和復核,應在執法實際中貫徹執行。
二、普通程序中關于立案前核查程序的規定
【法條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 執法機關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核查,情況復雜確實無法按期完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五條第四款 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解讀】《程序規定》第十五條明確了關于立案前核查程序和期限的規定,立案前應當進行核查,最長時限為15+10個工作日。同時明確,立案前核查過程中取得的證據材料是有效的案件證據。
三、普通程序中各項法定程序的明確
【法條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條第一款 案件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書面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執法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制作書面復核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應當在十五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解讀】《程序規定》明確了書面制作的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陳述申辯復核意見、結案審批表系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在復議訴訟過程中,如果缺少這些證據材料,將存在程序違法的風險。
四、?關于陳述、申辯及聽證的細化規定
1.陳述申辯
【法條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自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文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解讀】《程序規定》明確了當事人視為放棄陳述、申請權的期限為5個工作日。此處應注意區分,當事人視為放棄權利和當事人明確放棄權利系兩種不同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span>
2.?聽證
【法條規定】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文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執法機關提出。
【解讀】《程序規定》明確了當事人可以以口頭方式提出聽證。執法實踐中,當事人以口頭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執法人員可向其確認并記錄。當事人確實要求聽證的,不能以要求其書面提出為理由拒絕。
3.?事項告知程序中對陳述、申辯、聽證權的告知
【法條規定】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執法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文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解讀】事先告知文書中,對不屬于聽證范圍的,應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屬于聽證范圍的,應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