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9-2021-00013 | 發布機構: | 財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局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2) | |||
權力事項名稱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二)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二)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三)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四)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
責任事項 | 1、調查階段責任:財政部門在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2、告知責任: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做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依據及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處較大數額罰款,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 3、決定階段責任: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的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履行處罰決定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4、送達責任: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執行階段責任: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 6、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財政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投訴電話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