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9-2021-00192 | 發布機構: | 財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師市財政局除兵團下放師市行政職權以外法律授予阿拉爾市級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11---對違法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11)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法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行政事業性收費:(一)未經批準或者越權批準,擅自出臺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將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公務活動變無償為有償的;(三)利用辦實體、搞創收,把一部分國家機關的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從事第三產業的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業務,從中收費提成的;(四)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強行政務,強買強賣,搭車收費,從中謀利的;(五)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六)只收費不業務的;(七)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或者形式收費的。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糾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及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罰款:(一)未按本條例規定經過批準,擅自設置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實施收費的;(二)未按規定申領收費許可證或者未經審驗而收費的; (三)超越收費許可證載明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或者肢解收費項目實施收費的;(四)收費項目已經取消、變更或者收費標準已經調低,仍按原項目、標準實施收費的;(五)轉借、轉讓或者擅自印制、涂改收費許可證和收費票據的;(六)拒不明示收費許可證或者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強行收費的;(七)不按照規定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實施收費的;(八)收費收入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的;(九)瞞報、拒報收費收支情況的;(十)不按照財務規定使用收費款的;(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對收費單位違法收費所得責令退還繳費人,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財政部門在依法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查詢存款時,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證據、內容、依據及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的理由、依據和內容、履行處罰決定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對逾期不履行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財政局 | 承辦機構 | 財政局預算科 |
實施對象 | 違法單位及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財政、物價、審計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8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789 | 投訴電話 | 0997-635078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