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9-2021-00196 | 發布機構: | 財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師市財政局除兵團下放師市行政職權以外法律授予阿拉爾市級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15---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15)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檢查 | ||
實施依據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80號令)及《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8號)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 ||
責任事項 | 1、調查階段責任:財政部門在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2、告知責任: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做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依據及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處較大數額罰款,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 3、決定階段責任: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的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履行處罰決定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4、送達責任: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執行階段責任: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 6、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財政局 | 承辦機構 | 師市財政局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中介機構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 | 承諾時限 | / |
咨詢電話 | 0997-4617103 | 投訴電話 | 0997-635075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