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19-2021-00199 | 發布機構: | 財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師市財政局除兵團下放師市行政職權以外法律授予阿拉爾市級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18--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等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18)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等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財政部門在依法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查詢存款時,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證據、內容、依據及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的理由、依據和內容、履行處罰決定的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對逾期不履行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財政局 | 承辦機構 | 師市財政局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有違反會計法有關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80日 |
咨詢電話 | 0997-4617103 | 投訴電話 | 0997-635075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