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80-2021-00112 | 發布機構: | 黨委黨校(行政學院) |
生成日期: | 2022-06-0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關鍵詞: |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團場(鎮),師市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第一師阿拉爾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師市黨委常委會2021年第5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第一師辦公室 阿拉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30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公共租賃住房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系統,多渠道解決住房困難人群,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關于印發〈自治區公租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政辦發〔2019〕124號)和《關于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新兵辦發〔2011〕59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優先滿足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人群,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人群。
第三條 師市公租房的籌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租房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開公平和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為加強公租房管理,成立住建局、財政局、發改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民政局、統計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黨委網信辦等公租房審核領導小組,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及其他情況變化進行信息審核。
第六條 師市住建局是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監督實施;發改委負責公租房租金的核定;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公租房建設用地和不動產信息核實;民政局負責低保特困等困難人員的審核;統計局負責發布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公安局負責申請人員車輛審核;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公租房收費標準、收費依據進行監管;黨委網信辦負責公租房網絡信息發布的監管。
各街道辦在師市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轄區公租房申請的受理、初審、公示等工作。
第七條 公租房房源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籌集。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隨國家政策調整)。公租房籌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自治區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試行)(新建標002-2012)。
第八條 師市通過授權、購買服務等方式,將公租房委托給第三方組織開展運營管理服務,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運營管理單位根據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及管理要求實施公租房運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與保障目標
第九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為住房困難的城鎮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人員、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各類特殊困難家庭,師市級以上勞模、英模,現役軍人家屬、退役軍人、失獨家庭,見義勇為人員等優先納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一條 公租房重在解決基本住房需求和階段性住房困難。師市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過渡期符合人員最長保障期限5年。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公租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師市戶籍或者在師市穩定就業;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師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師市無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3平方米或者家庭唯一住房為危房的;
(三)申請人車輛初始購入價格不得超過8萬元。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公租房提交的書面材料:
(一)公租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和婚姻說明材料;
(三)就業說明材料;
(四)收入說明材料;
(五)車輛說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師市住建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十四條 城區公租房申請應遵循下列程序:
1.申請:申請人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經街道辦事處委托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初審:街道辦事處或經街道辦事處委托的社區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核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轄區內公示7日,無異議后,將申請材料報送住建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
3.核準:師市住建局會同審核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資料進行核實,出具審核意見,并將結果向社會公示7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出具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五條 師市住建局應加強公租房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平臺,將申請人員信息實時推送審核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提高公租房審核效率。
第四章 輪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六條 師市住建局按照自主申請、按序供給、就近分配的原則落實公租房分配供給。
第十七條 對輪候對象,公租房審核領導小組采取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租房。
師市住建局應將公租房房源、參與分配條件、本批次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申請人所在社區(單位)、街道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申請人符合條件,持師市住建局下發的入住通知書,與運營管理單位簽訂《師市住房租賃合同》,并實施網簽備案。公租房的租賃合同為一年一簽,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第十九條 公租房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公租房入住后不得隨意調換,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需住建局批準后,履行住房租賃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公租房入住前,公租房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進行入住前告知,要求承租人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租金實行專戶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師市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及維修養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每年將公租房租金收入的8%用于維修養護,每年初列入主管部門預算,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師市發改委會同住建局每年1月進行公布。
公租房租金的收取應實行公示公告、統計報告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禁違法收費。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五條 公租房產權人或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師市公租房審核領導小組應定期復核承租人對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變化情況,維護承租人合法權益。對違規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綜合運用租金上調、門禁管控、信用約束、司法訴訟等多種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出公租房:
(一)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惡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費用長達6個月以上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滿未申請續租或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八)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的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逾期不退回的,師市住建局可以按市場價收取租金。師市住建局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使用的監督檢查,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將有關情況上報師市公租房審核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社會信譽好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專業化物業管理。公租房小區物業服務管理收費標準,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以及師市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審核領導小組應建立并實施住房保障對象自行申報、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監測、各部門動態復核、群眾舉報查實等制度,形成常態化的公租房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十九條 公租房審核領導小組應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三十條 公租房審核領導小組應暢通群眾反映訴求的渠道,加強對公租房運營管理的監督,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務、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
第三十一條 公租房審核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公租房檔案的規范管理,確保資料的真實、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建立相應的電子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數據,實現公租房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二條 各公租房審核領導小組成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公租房工作程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接受群眾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人員等違反公租房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公租房的以及私下轉租的,責令其退出公租房,5年內不得再申請公租房。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承租人等違反公租房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租房籌集、分配、運營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團鎮、經濟技術開發區納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師市住建局負責解釋,各團鎮、經濟技術開發區參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