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dys10t-2024-00016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4-10-31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
關鍵詞: |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十團連隊公房使用管理辦法(試運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十團連隊公房使用管理辦法(試運行)》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各基層單位:
《第一師阿拉爾市十團連隊公房使用管理辦法(試運行)》已經團行政常務會2024年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師阿拉爾市十團昌安鎮
2024年1月23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十團連隊公房使用
管理辦法(試運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十團連隊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十團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師市辦發﹝2021﹞38號文《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十團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十團轄區內連隊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房屋系指國有資產的房屋。
第四條 城鎮管理服務中心管理的國有資產房屋屬于國家財產,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房屋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
第六條 城鎮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十團轄區內公有房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連隊對公房管理負主體責任,做好連隊公房的基礎臺賬(一戶一檔)、足額收繳租金、排查房屋安全隱患、維修保養等工作。
第八條 公有房屋因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拆遷的,公有房屋屬地單位應在10日內到城鎮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備案登記。
第二章 使用
第九條 公有房屋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到城管中心辦理審批手續,經團黨委審議后實施。
第十條 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連隊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原狀。
第三章 租賃
第十一條 公有房屋的租賃價格原則上控制在1.5~3元/平方米/月,由各連隊根據連隊房屋現狀通過“一事一議”確定租賃價格,并將結果在連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價格確定后連隊應當持“一事一議”相關資料,向城鎮管理服務中心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屬地管理單位)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協議,明確租賃期限、使用性質和租賃價格、修繕責任,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持租賃協議,向城鎮管理服務中心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承租人必須交納押金,押金標準為三個月房租,租賃合同期滿后提出退房申請,在承租方無違約情形,出租方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退房手續并一次性無息歸還。
第十四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交納租金,拖欠租金超過3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收回所租賃的房屋。
第十五條 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或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復。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私自拆改、擴建或增添。未經相關批準,承租人不得在出租的房屋院落中亂搭亂建。
第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含三個月);
(五)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所租賃房屋的;
(八)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九)故意損壞、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損失的;
(十)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第十八條 租賃合同租賃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按租賃時的原狀返還房屋。如需繼續使用,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第十九條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租賃協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條 如遇拆遷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房屋不能繼續租賃,承租人應無條件退出房屋。
第二十一條 公有房屋租金收入按照《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團鎮連隊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師市辦發﹝2022﹞29號文)中第十九條規定:“連隊國有資產使用收益,作為連隊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連隊賬戶,用于連隊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支出、運轉經費補助和困難群眾關心幫扶等支出”執行。
第四章 修繕
第二十二條 維修養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公有房屋產權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責任。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修繕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修繕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修繕,保證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公有危險房屋的鑒定、修復和拆除應當按照兵團、師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有房屋修繕費用連隊年初應編制財務收支預算,經“四議兩公開”決策程序通過后組織實施,并向團財政所報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管理部門、房屋屬地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城鎮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