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dys12t-2021-00030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1-04-12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裁決清單目錄
序號 | 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承辦機構 |
1 | 行政裁決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 第十六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