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dys12t-2021-00033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1-04-12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行政檢查清單目錄
序號 | 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承辦機構 |
1 | 行政檢查 | 轄區清真食品監督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2005年) 第十七條 凡進入自治區境內按照清真食品銷售的食品,其經營者須持有生產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清真”證明。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個體經營者以及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賓館、單位內設清真食堂的監督檢查。 |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辦公室 |
2 | 行政檢查 | 對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1年)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2015年) 第五條 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管理機構,負責全區語言文字管理工作。自治州(地、市)語言文字管理機構和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語言文字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語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時使用規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文字顏色、字體、大小、排列方式等用字規范,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一)單位名稱、門牌、印章、證件、公文和印有單位名稱的信箋、信封;(二)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文字書寫的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宣傳標語;(三)車輛上印寫的單位名稱、安全標語等;(四)在自治區內生產并在自治區內銷售的商品名稱、包裝、說明書等。 第十二條 使用外國文字書寫名稱、招牌、廣告、告示和標志牌的,應當同時使用規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3 | 行政檢查 | 對草原防火安全的檢查 | 【行政法規】《草原防火條例》(2009年) 第二十一條 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草原、存在火災隱患的車輛以及可能引發草原火災的野外作業活動進行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責任人員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禁止進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活動。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4 | 行政檢查 | 物業管理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5 | 行政檢查 | 農機作業質量檢查 | 【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2017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將農業機械安全納入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條 農業機械作業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或自治區規定的作業質量標準;沒有作業質量標準的,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推薦性質量標準和農藝規范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作業標準。 | 團經濟發展辦公室 |
6 | 行政檢查 | 農機操作人員安全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2年)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接受農機監理機構的安全檢查和年度審驗。未經年度審驗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7 | 行政檢查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安全檢查 | 【行政法規】《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對拖拉機的安全檢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聯合收割機跨行政區域作業前,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99年) 十三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接受農機監理機構的安全檢查和年度審驗。未經年度審驗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8 | 行政檢查 |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生產、經營、加工、儲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五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9 | 行政檢查 | 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 第十三條第一款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10 | 行政檢查 | 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學校應當進行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防震減災規劃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與管理、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培訓、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11 | 行政檢查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辦公室 |
12 | 行政檢查 | 對村(居)民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破壞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權的行為和換屆后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3 | 行政檢查 | 村(居)公開的組織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 團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4 | 行政檢查 |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15 | 行政檢查 | 汛前安全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區安全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水患意識;按照防洪規劃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體系和水文、氣象、通信、預警以及洪澇災害監測系統,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組織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積極參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 第十七條 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市、縣,制定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安全與建設規劃,并予實施。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山洪、泥石流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指定預防監測員及時監測。雨季到來之前,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險情征兆明顯的地區,應當及時把群眾撤離險區。 風暴潮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海堤、閘壩、高壓電線等設施和房屋的安全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 團經濟發展 辦公室 |
16 | 行政檢查 | 人口計劃生育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行政法規】《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 團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7 | 行政檢查 | 對現居住地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檢查 | 【行政法規】《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 第八條 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8 | 行政檢查 | 對防范本地區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地區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19 | 行政檢查 |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團經濟發展 辦公室 |
20 | 行政檢查 | 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 第二十六條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21 | 行政檢查 | 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