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dys12t-2021-00037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1-04-12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其他行政權力清單目錄
序號 | 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承辦機構 |
1 | 其它類 | 價格監測 | 【省級地方性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價格監測辦法》(2007年) 第五條 自治區實行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價格監測措施,加強價格監測網絡建設,建立價格監測系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預警、應急機制。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原因、趨勢、影響、社會反應,并提出應對措施建議;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24小時價格監測。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2 | 其它類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3 | 其它類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年)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4 | 其它類 | 地震應急預案備案和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5 | 其它類 | 對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的確定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9年)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區域或者指定經營地點,確定經營時段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并向社會公布。 幼兒園、中小學校大門二百米范圍內禁止食品攤販經營。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6 | 其它類 | 社區戒毒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辦公室 |
7 | 其它類 | 為應對突發事件對單位和個人財產的征用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8 | 其它類 | 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限高、限寬設施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9 | 其它類 | 民兵工作任務的組織和監督 | 【行政法規】《民兵工作條例》(2011年)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民兵工作,組織和監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開展民兵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納入管理計劃,完成民兵工作任務。 | 人民武裝部 |
10 | 其它類 | 高齡補貼的審核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自治區規范性文件】《80周歲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制度》(新黨辦發〔2011〕31號) 二、津貼發放對象和標準 具有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業、非農業戶籍,年齡在80周歲(含80周歲)至8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50元;90周歲(含90周歲)至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120元;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200元)。三、申請、審批津貼發放程序及形式 高齡老人津貼制度實行屬地化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居(村)委會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審核、縣(市、區)老齡辦審查、民政局審批的程序,實行三級審批、三榜公示,做到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群眾監督。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對象要實行動態管理,按季度審核,根據老年人口變化的情況,及時辦理審批、增發、停發手續。高齡老人津貼發放要結合本地實際采取銀行發放和現金發放形式,確保津貼按時足額發放到高齡老人手中。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1 | 其它類 | 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申請的初審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2 | 其它類 | 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 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行政法規】《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6年)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負責督促實施。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3 | 其它類 |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的救助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4 | 其它類 | 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受助返回人員的救助 | 【部門規章】《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3年)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5 | 其它類 | 對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護理補貼的審核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訂)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2015年) 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 (一)自愿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相關審核。審核合格材料轉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審定合格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三)補貼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殘疾人賬戶。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防止和杜絕冒領、重復領取、克扣現象。 (四)定期復核。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定期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6 | 其它類 | 對申請臨時救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 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 團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7 | 其它類 | 孤兒保障對象審核 | 【部門規范性文件】《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2010年) 四、嚴格規范發放程序 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管理既要嚴格規范,又要考慮到孤兒養育的特點和城鄉實際,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辦法和程序。 (一)申請、審核和審批。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和孤兒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初步意見,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材料,提出核定、審批意見。為保護孤兒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實了解情況。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8 | 其它類 |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查驗核實和終止保障資格審核 | 【部門規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2019年) 二、規范認定流程 (一)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見附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以及死亡、失蹤等情況進行查驗。查驗一般采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可以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有異議的,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為保護兒童隱私,不宜設置公示環節。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19 | 其它類 |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備案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修訂)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20 | 其它類 | 設置鄉村公益性墓地的審核 | 【行政法規】《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21 | 其它類 | 對申請社會救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 社會事務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 |
22 | 其它類 | 宗教事務管理,臨時宗教活動地點監管,大型宗教活動安全管理 |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2017修訂)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第三十五條 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 在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具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條件后,辦理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 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在征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后,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由批準機關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準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辦公室 |
23 | 其它類 | 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于農業的財政和信貸等資金的審計監督。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24 | 其它類 | 基本農田保護管理 | 【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 第六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全國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25 | 其它類 |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變更、更正和換發、補發申請的審核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4年) 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 團經濟發展 辦公室 |
26 | 其它類 |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27 | 其它類 |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四十條 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28 | 其它類 | 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六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29 | 其它類 |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 | 【行政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30 | 其它類 | 設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審核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2011年) 第十四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請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持有關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31 | 其它類 | 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監督 | 【部門規范性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2008年)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鄉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和提供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有權制止;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有權采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 | 財政(局)所 |
32 | 其它類 |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三十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33 | 其它類 | 撫恤優待申請的受理 | 【軍事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 第三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四十條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34 | 其它類 | 進入光榮院集中供養的初審 | 【部門規章】《光榮院管理辦法》(2020年) 第八條 申請享受光榮院集中供養、優惠服務,應當由本人向戶籍地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或者由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代為提出申請。 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光榮院,光榮院初審后及時報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光榮院根據其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和任務安排集中供養、優惠服務對象入院,并根據實際情況接收優待服務對象。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35 | 其它類 | 對申請計劃生育獎勵優撫對象的初審 | 【部門工作文件】《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試行)》(2005年) 第八條 每年2月28日前,村級審議公示。村(居)民委員會對本年度申報要求確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的和上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都要逐戶逐項上門核實情況,并將核實情況張榜公示(公示內容至少應包括:申報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戶口性質、生育狀況、現有子女情況以及舉報電話)。 公示結束后村級簽署審議意見。對本年度申報要求確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但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報人說明原因;符合條件的,要將《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 對上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本年度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報人說明原因,并填寫《全國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退出情況報告單》(見附件2,以下簡稱《退出報告單》),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有關信息雖有變化但仍然符合條件的,要將新的《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 第九條 每年3月31日前,鄉級初審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村級上報的資料進行初審,并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將經審定的《申報表》、《退出報告單》等資料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查確認。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36 | 其它類 | 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審核 | 【部門規章】《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 第十二條 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后,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37 | 其它類 | 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控制傳染病疫情 | 【行政法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1年)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38 | 其它類 | 對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 【部門規章】《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2016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新生兒死亡的,應當及時出具死亡證明,并向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監護人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查,并向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通報有關信息。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39 | 其它類 | 對建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的審核 | 【部門規章】《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 第十七條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 黨建辦公室 |
40 | 其它類 | 城鄉醫療救助待遇審核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 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部門規范性文件】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2003年) 審批程序:(一)醫療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醫療救助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以采取社會化發放或其它發放辦法。 | 社會事務 辦公室 |
41 | 其它類 | 對申請因災損壞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9年)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42 | 其它類 | 對申請自然災害救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9年)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43 | 其它類 | 權限內發生自然災害危害或者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 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 |
44 | 其它類 |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違法決定的處理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45 | 其它類 | 業主委員會成員及業主大會會議記錄、會議決定、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備案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46 | 其它類 | 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審核 | 【部門規章】《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47 | 其它類 | 對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的核實 | 【部門規章】《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 第二十四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48 | 其它類 | 權限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其他市縣及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明確規劃編制審批內容和程序要求。” 《兵團團場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試行稿)》中明確“團場規劃的編制主體為團場,師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其開展具體編制工作,代管團場規劃編制按(兵自然資電〔2019〕81 號)文件執行。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49 | 其它類 | 組織實施土地(不含農田建設)整理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50 | 其它類 | 對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20年)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 第二十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
51 | 其它類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的受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08年) 第三十七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經濟發展 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