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dys16t-2023-00026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3-03-16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經濟發展辦公室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經濟發展辦公室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抽查對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頻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內容 |
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力事項 | ||||||||
1 | 權限內臨時使用草原的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 第四十條 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2011年) 第三十四條 臨時占用草原三十公頃以下的,由縣(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三十公頃以上七十公頃以下的,由州、市(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七十公頃以上的,由自治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應當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轄區各連隊 | 20% | 每年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對權限內臨時使用草原的審批手續進行核查;2.對通過臨時使用草原審批的面積進行核查、測量,避免實際使用面積超出紅線;3.使用年限進行排查,及時清退超出使用年限的草原。 |
2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年)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社區 | 1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對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性質進行核查;2.是否涉及占用農用地進行核查 |
3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年)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十六團新開嶺鎮 | 1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對轄區內所有企業建設用地性質進行核查;2.對新建項目用地進行監督審核。 |
4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5%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檢查建設項目與備案規模是否一致;2.是否符合控制箱詳細規劃中的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 |
5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號,2008年1月1日施行,2019年修訂)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5%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流程核查;2.對主體單位的管理臺賬進行查看 |
6 | 建筑施工夜間作業許可證核發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5%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對轄區內施工單位施工計劃進行檢查,對于有夜間作業計劃的單位檢查否有夜間作業許可證;2.對建筑施工場所夜間作業開展檢查。 |
7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 第二十九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 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第109項 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部門規章】《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2003年) 第十七條 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種市政管線、電力線、電信線等,應當先經原設計單位提出技術安全意見,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5%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是否按審批許可的占用(挖掘)位置、面積和施工期限進行施工;2.是否與燃氣部門、電力部門等管線單位現場對接交底和與產權單位溝通,施工中做到保護好地下管線的安全,嚴格規范操作規程,明火控制等; |
8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 第九條 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社區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合規 |
9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4項:燃氣設施改動審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2016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9號)第二十六條:新增用戶連接、使用特許經營的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等公用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經城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與特許經營者簽訂連接、使用合同。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3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是否符合審批受理條件;2.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合規;3.申請流程時限是否嚴格履行 |
10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 附件:第101項 項目名稱: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行使機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5%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提供佐證材料是否齊全;2.核準的決定出具結果是否及時 |
11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 、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是否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建議;2.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及時、合規。 |
12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行政法規】《城市供水條例》(2020年) 第二十二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停止供水的原因是否核查;2.是否嚴格落實《城市供水條例》規定執行3.審批 |
13 | 因工程建設需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批 | 【行政法規】《城市供水條例》(2020年) 第三十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 第四十三條第四款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3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檢查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批程序、真實性是否合規。 |
14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部門規章】《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 第四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5%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準入城鎮污水排放的檢測是否達標進行檢查,準入條件、相關驗證報告手續等是否齊全。 |
15 |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3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許可的程序審批是否合法合規。 |
16 |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許可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檢查施工現場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施工圖管道、電纜等設施建設是否一致、有無違規操作;對驗收項目進行抽查,是否存在違規驗收。 |
17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
18 | 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轄區內公路橋梁、鋪設電纜等設施進行抽查。 |
19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是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是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施工手續進行檢查。 |
20 | 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進行檢查,查看是否有違規立標、未經審批立標等問題。 |
21 | 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部門規章】《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2018年)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管理,其所屬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承擔駕駛證申請受理、考試、發證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申請考取駕駛證。 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駕駛證。 申領駕駛證的,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如實申告規定事項。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轄區內作業農機進行查驗駕駛證,是否有無證駕駛行為。 |
22 | 拖拉機駕駛證的核發 | 【部門規章】《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2018年)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管理,其所屬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承擔駕駛證申請受理、考試、發證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申請考取駕駛證。 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駕駛證。 申領駕駛證的,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如實申告規定事項。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轄區內作業農機進行查驗駕駛證,是否有無證駕駛行為。 |
23 | 拖拉機牌證的核發 | 【部門規章】《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管理規定》(2018年)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登記管理,其所屬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行政法規】《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 第二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安全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轄區內作業農機進行查驗相關拍照,是否有無牌無證情況。 |
24 | 農藥經營許可 | 【行政法規】《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ㄒ唬┯芯邆滢r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熟悉農藥管理規定,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ǘ┯信c其他商品以及飲用水水源、生活區域等有效隔離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并配備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防護設施; (三)有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臺賬記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等制度。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經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部門規章】《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8年)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監督指導全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分別核發。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轄區內農資市場進行監督檢查,是否存在三無產品。 |
25 | 對草原防火安全的檢查 | 【行政法規】《草原防火條例》(2009年) 第二十一條 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草原、存在火災隱患的車輛以及可能引發草原火災的野外作業活動進行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責任人員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禁止進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活動。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實地檢查轄區內林草地情況,有無安全隱患。 |
26 | 物業管理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隨機訪問團鎮居民,對物業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督促整改。 |
27 | 農機作業質量檢查 | 【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2017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將農業機械安全納入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條 農業機械作業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或自治區規定的作業質量標準;沒有作業質量標準的,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推薦性質量標準和農藝規范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作業標準。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督促轄區內備案農機進行定期質檢,隨機抽查作業農機的質量檢測合格證。 |
28 | 農機操作人員安全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2年)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接受農機監理機構的安全檢查和年度審驗。未經年度審驗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轄區內農機操作人員查驗相關證件,是否存在違規操作、駕駛等問題。 |
29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安全檢查 | 【行政法規】《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對拖拉機的安全檢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聯合收割機跨行政區域作業前,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99年) 十三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接受農機監理機構的安全檢查和年度審驗。未經年度審驗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進行安全檢查,是否存在各項安全隱患。 |
30 |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生產、經營、加工、儲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的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五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ㄈσ婪☉敊z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M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生產、經營、加工、儲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的行政檢查 |
31 | 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學校應當進行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防震減災規劃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與管理、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培訓、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轄區社區、連隊的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進行檢查相關臺賬、居民知曉率等。 |
32 | 價格監測 | 【省級地方性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價格監測辦法》(2007年) 第五條 自治區實行價格監測報告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價格監測措施,加強價格監測網絡建設,建立價格監測系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預警、應急機制。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原因、趨勢、影響、社會反應,并提出應對措施建議;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24小時價格監測。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定期對轄區商鋪進行價格檢測,是否存在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穩定的不法行為。 |
33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突工作進行檢查。 |
34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年)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檢查各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否齊全。 |
35 | 地震應急預案備案和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團安委會、各連隊、社區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檢查團安委會是否有地震應急預案,備案流程和管理方式是否正確。 |
鄉鎮級行政權力清單 | ||||||||
1 |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批準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轄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批準進行核查 |
2 | 對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批準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三條第三款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承包審批材料檔案,是否存在缺項和漏項。 |
3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批準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 第三十二條 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社區 | 15%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檢查轄區內修建的臨時性建構筑物的批準手續是否齊全。 |
4 | 損壞村莊、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和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 (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ǘ﹣y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社區 | 25%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調取處罰記錄,抽取部分處罰事項進行回頭看,檢查處罰是否合規合法,處罰力度是否符合相應標準,整改是否到位。 |
5 |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 第三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社區 | 1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調取處罰記錄,抽取部分處罰事項進行回頭看,檢查處罰是否合規合法,處罰力度是否符合相應標準,整改是否到位。 |
6 |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 第四十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社區 | 15%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調取處罰記錄,抽取部分處罰事項進行回頭看,檢查處罰是否合規合法,處罰力度是否符合相應標準,整改是否到位。 |
7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社區 | 25%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調取處罰記錄,抽取部分處罰事項進行回頭看,檢查處罰是否合規合法,處罰力度是否符合相應標準,整改是否到位。 |
8 | 權限內在緊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緊急措施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 第三十三條 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規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做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后,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 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檢查在緊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緊急措施實施時期的相應材料,是否達到使用行政強制的標準。 |
9 | 地質災害險情緊急時避災疏散的強行組織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檢查在地質災害險情緊急時避災疏散的強行組織的相應材料,是否達到使用行政強制的標準。 |
10 |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拘姓ㄒ帯俊洞迩f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5%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檢查被行政強制執行的各項法律依據是否齊全;對已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檢查是否按照規定建設項目內容。 |
11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 第十六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裁決調查、依據、審理、研究臺賬進行查看,對相應土地、林木、林地、草原進行實地查看調研,檢查行政裁決的公正性。 |
12 |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3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責任單位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臺賬、資料檢查,是否建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
13 | 汛前安全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區安全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水患意識;按照防洪規劃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體系和水文、氣象、通信、預警以及洪澇災害監測系統,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組織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積極參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 第十七條 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市、縣,制定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安全與建設規劃,并予實施。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山洪、泥石流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指定預防監測員及時監測。雨季到來之前,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險情征兆明顯的地區,應當及時把群眾撤離險區。 風暴潮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海堤、閘壩、高壓電線等設施和房屋的安全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3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對責任單位的汛前安全檢查工作臺賬、資料檢查,是否建立汛前安全檢查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
14 | 對防范本地區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地區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3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15 |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3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16 | 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 第二十六條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17 | 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18 | 對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的確定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9年)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區域或者指定經營地點,確定經營時段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并向社會公布。 幼兒園、中小學校大門二百米范圍內禁止食品攤販經營。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19 | 為應對突發事件對單位和個人財產的征用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5%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20 | 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限高、限寬設施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21 | 對申請社會救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 社會事務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22 | 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于農業的財政和信貸等資金的審計監督。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23 | 基本農田保護管理 | 【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 第六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全國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24 |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變更、更正和換發、補發申請的審核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4年) 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ǘ┼l(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ㄈ┛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25 |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26 |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四十條 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27 | 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六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28 |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 | 【行政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29 | 設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審核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2011年) 第十四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請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持有關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30 |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三十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31 | 對申請因災損壞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9年)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32 | 對申請自然災害救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9年)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33 | 權限內發生自然災害危害或者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 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34 |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違法決定的處理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35 | 業主委員會成員及業主大會會議記錄、會議決定、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備案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36 | 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審核 | 【部門規章】《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埩庾》勘U系募彝?,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ㄈ┙ㄔO(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ㄋ模┟裾块T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ㄎ澹┙泴徍?,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37 | 對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的核實 | 【部門規章】《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 第二十四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38 | 權限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其他市縣及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明確規劃編制審批內容和程序要求?!?br>《兵團團場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試行稿)》中明確“團場規劃的編制主體為團場,師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其開展具體編制工作,代管團場規劃編制按(兵自然資電〔2019〕81 號)文件執行。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39 | 組織實施土地(不含農田建設)整理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2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40 | 對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20年)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 第二十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
41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的受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08年) 第三十七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各連隊 | 10% | 根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組織檢查環節:根據受理線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活動; 2.檢查實施環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的要求落實整改、糾正,對需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予以及時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