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dys1t-2022-00089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2-05-23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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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兵團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兵團預算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兵團預算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兵團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規范兵團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預算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準、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兵團作為中央預算單位,參照地方編制預決算報送財政部,按程序報全國人大批準后,由財政部批復兵團。
兵團設立兵團、師市、大型團場(鎮)三級預算。
兵團總預算由兵團本級預算和匯總的師市總預算組成;師市總預算由師市本級預算〔含轄區內作為師轄預算單位管理的團場(鎮)〕和匯總的大型團場(鎮)總預算組成;大型團場(鎮)總預算為本級預算。
第四條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兵團各級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第五條 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第六條 一般公共預算是指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兵團各級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第七條 兵團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返還性收入、轉移支付預算。
兵團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本級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上級對本級的返還性收入和轉移支付、下級的上解收入。兵團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本級支出、對上級的上解支出、對下級的返還性支出和轉移支付。
第八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九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組織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等資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兵團各級國有資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等資金,專項用于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條 兵團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兵團各級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第十三條 經兵團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的兵團本級預算,非經本辦法規定程序,不得調整。
師市、大型團鎮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以及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經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批準的預算,非經規定程序,不得調整。
兵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條 兵團實行內部分稅制。
第十五條 兵團建立以均衡師市基本財力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專項轉移支付為補充,體現激勵導向的轉移支付體系。
一般性轉移支付是指為均衡師市、大型團場(鎮)間基本財力,實現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均等化,由下級財政統籌安排使用的轉移支付。
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中央財政、兵團按照相關規定設立,用于辦理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機制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對可能導致債務風險或隱性債務風險、無資金來源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財政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財政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規定應當由上下級財政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第十六條 兵團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第十七條 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撤銷本級行政常務會議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師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大型團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作為師轄預算單位管理的團場(鎮)編制的預算、決算草案,應先報師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上述相關內容執行。
兵團財政直管團場(鎮)編制的本級預算、決算草案,應先報兵團財政局審核后,按照上述相關內容執行。
第十八條 兵團各級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
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行政常務會議審議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后,由各級財政局向各級黨委常委會會議作關于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師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大型團鎮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局具體編制本級財政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及上級財政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財政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各單位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三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二十一條 兵團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兵團本級對下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師市向兵團上解收入、兵團對下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兵團行政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報兵團黨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上級不得在預算之外調用下級預算的資金。下級不得擠占或者截留屬于上級預算的資金。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二十五條 兵團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及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財政部規定的程序編制預算草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兵團各級依據規定權限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及存量資產情況,按照規定的政府收支功能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編制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草案。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預算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兵團的政府債務參照地方政府債務予以規范管理。兵團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兵團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依法履行舉債程序。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各師市、大型團場(鎮)及所屬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嚴禁變相舉債。
堅持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及責任追究制度。兵團財政局具體承擔兵團政府債務管理工作。兵團各級財政局對本級和下級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各級各部門應當將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或虛列。
第二十九條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兵團黨委確定的重點支出;貫徹厲行節約的原則,從嚴控制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第三十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3%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第三十一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于本級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設置預算周轉金的額度不得超過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1%。在年度末,各級財政局應當將預算周轉金全部收回,作為結余資金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30%的部分,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政府性基金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可以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并應當用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財政局應當合理控制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在編制年度預算調入使用后的規模一般不超過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含對下級轉移支付)的5%。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規模能夠滿足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的,應當加大沖減赤字、化解政府債務的力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兵團財政存量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兵財預〔2018〕121號)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預算由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審查和批準。師市、大型團鎮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五條 兵團本級和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財政局,應當在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審查預算草案10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行政常務會議進行初步審查。
師市、大型團鎮財政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六條 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報送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以及師市、大型團鎮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均應當細化。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第三十七條 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預算在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審查時,由各級財政局向會議作關于預算草案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師市、大型團鎮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具備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和批準權限的機構,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會議通過的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三十九條 兵團財政局應當在財政部下達兵團預算批復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
師市、大型團鎮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由財政局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
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預算經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批準后,由財政局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
各部門應當在收到本級財政局批復的部門預算后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并抄送本級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條 兵團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后,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兵團本級或下級。
兵團、師市預算安排對下級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批準預算后的30日和60日內正式下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后結算。
第六章 預算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級預算由本級財政局負責組織執行。
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并對執行結果負責。
第四十二條 預算年度開始后,各級預算草案在批準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二)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的轉移性支出;
(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根據前款規定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
預算經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四十三條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各級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第四十四條 兵團各級政府性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四十五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一般公共預算執行中如出現短收,由各級通過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削減支出等實現平衡。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中如出現短收,由各級通過削減支出實現平衡。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局應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兵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四十七條 各級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實行收付實現制。特定事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有關情況,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應當向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報告,師市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型團鎮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國庫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財政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財政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庫的庫款。
第四十九條 已經繳入國庫的資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需要退付的,兵團各級財政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及時辦理退付。按照規定應當由財政支出安排的事項,不得用退庫處理。
第五十條 執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對各級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兵團各級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領導,支持財政、稅務等預算收入的征收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支持財政局嚴格管理預算支出。
財政、稅務等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分析;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建議本級行政(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五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第五十三條 各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財政局提出,依次報本級行政常務會議、黨委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五十四條 各級預算周轉金由本級財政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預算調整
第五十五條 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批準的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第五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須作出并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五十七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在預算執行中,由于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應先動支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各級可以先安排支出,屬于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各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經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各級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各級不得作出預算調整。其中涉及調減農業、教育、科技等重點支出數額的,必須報上級財政局審核批準后執行。
對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具備預算審查權的機構或者上級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五十九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財政局增加不需要本級配套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接受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應當向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報告有關情況;師市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大型團鎮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兵團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經批準后,由本級報上一級備案。
第八章 決 算
第六十二條 兵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在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上級財政局規定的時間編制決算草案。
兵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編制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決算等。
第六十三條 編制的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第六十四條 各部門對所屬單位的決算草案,應當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本級財政局審核。
各級財政局對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
第六十五條 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財政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審計局審計,報本級行政常務會議審定后,提請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審查和批準。
師市財政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局審計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大型團鎮財政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局審計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六十六條 具備決算草案審查和批準權限的機構,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余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經批準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五條職權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具備決算草案審查和批準權限的機構,應當結合本級行政(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第六十七條 各級決算經批準后,財政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財政局批復的本部門決算后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第六十八條 兵團各級應當將經批準的決算及下一級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備案。
第六十九條 兵團各級對下一級依照本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審議決定。
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下級決算審查和批準機構應當責成本級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決算審查和批準機構重新審查和批準。
第九章 預算公開
第七十條 各級經批準的總預(決)算及經財政局批復的本級部門預(決)算,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一條 各級總預(決)算經批準后20日內由本級財政局向社會公開,并對本級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以及舉借債務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財政局批復的部門預(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20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三公”經費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兵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以上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七十二條 各級應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將績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的全過程。
第七十三條 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實行項目績效目標100%全覆蓋,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的原則,將績效目標前置為預算申報和審核的必要條件。
第七十四條 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按照確定的項目績效目標,對預算資金執行過程、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跟蹤監控。
第七十五條 健全多層次績效評價體制機制,組織對重點民生領域和重大專項支出開展績效評價,鼓勵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提高評價結果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章 監 督
第七十六條 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的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師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大型團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七十七條 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師市應當在同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大型團鎮應當在同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十八條 兵團各級監督下級的預算執行;下級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十九條 各級財政局負責監督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管理有關工作,并向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和上級財政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十條 兵團各級審計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八十一條 各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及時向本級財政局反映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依法糾正違反預算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 兵團職工群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依法向兵團有關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兵團有關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兵團各級及有關部門有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所述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八十四條 兵團各級及有關部門、單位有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三條所述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 兵團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違反《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六條 兵團各級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五條所述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對照《預算法》相關條款所列違法行為,其他法律對其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各級財政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兵團本級、未設市的師、大型團場報本級黨委常委會會議備案;師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大型團鎮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八十九條 師市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
第九十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兵團財政局承擔。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1日印發的《兵團預算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新兵發〔2019〕12號)同時廢止。
抄送:財政部預算司、財政部新疆監管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2年3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