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dys5t-2024-00022 | 發布機構: | 五團 |
生成日期: | 2024-09-10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
關鍵詞: |
關于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通知
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兵團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頭建立、健全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專題會議,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八)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一)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制和決策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崗位員工的所有從業人員、覆蓋管理和操作所有工作崗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范圍、考核標準和獎懲措施,逐級、逐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定期進行監督考核,確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七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二)參與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本單位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并進行考核;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五)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六)監督檢查本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的審核工作,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七)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八)組織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措施,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九)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
(十)組織或監督相關部門對使用的安全設備設施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并詳實記錄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單位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安全管理人員不替代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高于同級同職其他管理崗位人員的待遇。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安全生產業務,掌握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在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落實“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管理制度,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結果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七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十八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所在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大危險源包保責任制,明確本單位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從總體管理、技術管理、操作管理三個層面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安全包保。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責任:
(一)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開展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公告、防控等工作;
(二)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并持續更新完善;
(三)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按照國家或者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和等級;
(四)建立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向所在師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五)采取消除、替代、運用技術手段、隔離危險源、實施個體防護、設置監控設施等措施,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
(六)對安全風險分級、分層、分類、分專業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分廠(車間)、工段(班組)和崗位的管控責任;
(七)根據安全風險狀況變化,對安全風險實施動態評估,及時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
(八)落實安全風險公告規定,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管控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
(九)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公告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事故報告方式等內容;
(十)在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必須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帶頭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實行隱患閉環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事故隱患登記、報告、整改、建檔、監控等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加強對制度落實的考核;
(二)明確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各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三)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五)依據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臺賬;
(六)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七)向駐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八)向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示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落實領導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應當輪流現場帶班,加強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帶班領導應當深入生產經營作業現場巡查安全生產情況并如實記錄,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生產經營安全。帶班領導應當做好交接班記錄,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嚴格落實“誰審批、誰負責”、“誰監護、誰負責”、“誰作業、誰負責”原則。實施危險作業前,企業要結合危險作業種類、作業環境、作業人數以及可能造成的事故類型、事故后果等因素進行綜合研判,依法制定作業方案和應急措施,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做好作業現場監測監護和應急準備工作,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確保按規定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確保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并將安全生產費用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所在師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三十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涉險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在危及人員生命安全情況下,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第一時間行使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其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1小時內如實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接受事故應急救援機構的統一指揮。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單位負責人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收購、重組等發生產權變動的,在產權變動完成前,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主體不變;產權變動完成后,由受讓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中,有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遲報、謊報、瞞報事故行為的;
(二)組織、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的;
(三)拒不執行重大隱患監管指令行為的;
(四)擅自從事高危生產經營行為的;
(五)超能力、超強度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 六)關閉破壞安全設備、篡改銷毀安全設備數據行為的;
(七)未經批準和許可擅自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八)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印發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試行)》(新兵發〔2016〕57號)同時廢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4年4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