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dys6t-2024-00052 | 發布機構: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新兵辦發〔2024〕34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關鍵詞: | 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
兵團辦公廳關于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職工醫保”),更好解決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門診保障問題,切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是指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 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保障基本,實行統籌共濟,切實維護參保人員權益。
(二)堅持平穩過渡,保持政策連續性,確保改革前后待遇順暢銜接。
(三)堅持協同聯動,完善門診保障機制和改進個人賬戶制度同步推進、逐步轉換。
(四)堅持兵地融合,推動兵地醫療資源共享,為職工提供更加便利的醫療保障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兵團職工醫保的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五條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納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出范圍,所需資金主要通過調整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解決。
第六條 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不再計入個人賬戶。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單位繳費費率繳費,納入門診共濟保障范圍,繳費期間不設個人賬戶。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八條 單位職工參保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自愿按照單位繳費費率、個人繳費費率之和繳費的,按單位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確定。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資金。劃入額度按照個人賬戶改革當年兵團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確定(80元/月)。
第十條 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以及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個人自付醫藥費用;支持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用于參保人近親屬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已參保近親屬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個人自付醫藥費用。
第十一條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資金由參保人員按規定使用,可以實行家庭成員共濟。實行家庭成員共濟的,由參保人員本人向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增加人員,并簽署個人賬戶家庭成員共濟承諾書、資金使用授權書。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資金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
第四章 門診共濟保障的內容
第十三條 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包括以下內容:
(一)普通門診費用保障(以下簡稱“普通門診保障”)。主要保障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疾病診斷、疾病治療所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檢查、治療、購藥等費用。
(二)門診慢特病費用保障。主要保障實行門診慢特病管理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治療、購藥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檢查、治療、購藥等費用。
(三)門診特殊藥品費用保障(以下簡稱“特殊藥品費用保障”)。主要保障職工參保人員使用基本醫保目錄內的特殊藥品進行藥物治療,實行“定患者、定醫療機構、定醫師”管理,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的藥品費用。
(四)門診日間手術費用保障(以下簡稱“日間手術”)。主要保障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通過日間手術進行治療的檢查、治療、購藥等費用。
第十四條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進行疾病診斷、治療、購藥等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單次超過一定限額以上的部分,在普通門診年度限額內由統籌基金按比例給予支付。參保人員一天內在同一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費用,按照一次門診就醫計算普通門診起付線、統籌基金單次最高支付限額。
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單次起付標準原則上按照同級醫療機構首次住院起付線的10%確定,多次在普通門診就醫的從第二次起降低至首次住院起付線的5%;單次最高支付限額按照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為300元、800元、1300元確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按4000元確定。隨著門診共濟保障的實施,結合基金運行、門診醫療需求相應調整。
普通門診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80%、70%、60%,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給予5個百分點的傾斜。未定級醫療機構參照一級醫療機構執行。
第十五條 根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擴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對高血壓、糖尿病、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等部分治療周期長、對健康損害大、費用負擔重的疾病門診費用納入共濟保障。對部分適合在門診開展、比住院更經濟方便的特殊治療,可參照住院待遇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經診斷需要門診使用特殊藥品且符合藥品限定疾病范圍的,按照特殊藥品“三定”、“雙通道”管理,對患者用藥全過程監督,執行特殊藥品報銷政策。
第十七條 將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的日間手術納入門診共濟保障支付范圍。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接受日間手術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執行普通門診起付線和住院支付比例。各統籌區可根據實際積極探索開展日間手術費用保障。
第十八條 門診慢特病限額、特殊藥品門診保障限額、日間手術限額共用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各統籌區可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當調整職工醫保統籌基金限額標準,原則上可在原基礎上增加25%左右。超出職工醫保年度限額的,納入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已辦理門診慢特病的,優先按門診慢特病政策予以保障。超出門診慢特病限額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普通門診保障政策予以保障。參保人員住院期間不重復享受普通門診保障待遇。
第二十條 不斷健全門診慢特病共濟保障,完善門診慢特病管理辦法,逐步由病種保障向費用保障過渡,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將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門診醫藥費用情況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年度總額預算范圍。
第二十二條 創新門診就醫服務管理辦法,健全醫療服務監控、分析和考核體系,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提供診療服務。
第二十三條 完善與門診共濟保障相適應的付費機制。對基層醫療服務可按人頭付費,積極探索將按人頭付費與慢性病管理相結合;對日間手術及符合條件的門診特殊病種,推行按病種或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對不宜打包付費的門診費用,可按項目付費。科學合理確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引導醫療機構和患者主動使用療效確切、價格合理的藥品。
第二十四條 通過協同推動基層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規范長期處方管理,引導參保人員在基層就醫首診。結合完善門診慢特病管理措施,促進基層定點醫療機構規范診療及轉診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 進一步完善兵團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建設,推進門診費用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異地長期居住、臨時外出就醫等參保人員進行異地就醫備案后,在統籌區外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聯網結算、報銷。就醫時未能聯網結算的,憑其醫療保障憑證、醫療費用發票等材料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結算。
第二十六條 探索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門診醫療服務納入門診共濟保障范圍,參保人員“互聯網+”門診醫療服務的支付比例參照互聯網醫院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的級別確定。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需用藥無法滿足時,參保人員可以持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普通門診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執行與本統籌區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
第二十八條 通過公開比價、價格指數、價格監測、協議管理等方式,推動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在藥品價格公開透明、公平合理等方面體現出更高的規范性與經濟性,推動消除不公平高價、歧視性高價。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費用報銷不受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異地就醫備案等限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健全完善個人賬戶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對個人賬戶全流程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個人賬戶使用、結算等環節的審核、統計。就醫地醫保部門負責異地門診就醫、個人賬戶使用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強化對醫療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管,綜合運用智能監控、現場檢查、第三方監管、社會監督等辦法,嚴厲打擊各類欺詐騙保行為,嚴肅查處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超量開藥、重復收費、串換收費、分解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建立醫保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對門診就診次數和費用異常的,暫停門診醫保直接結算,經調查、核實后,恢復醫保直接結算,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兵團機關有關部門、各統籌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抓好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工作落實。兵團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兵團有關部門積極推進醫療保障和醫藥服務高質量協同發展,建立政策動態調整機制,實現保障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各統籌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辦法,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銜接,確保參保人員待遇平穩過渡。
第三十四條 各統籌區要創新宣傳方式,廣泛開展宣傳,準確解讀政策,充分宣傳建立健全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重要意義。建立輿情監測和處置機制,積極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計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辦法執行原規定。
第三十六條 參加職工醫保的1—6級傷殘軍人建立個人賬戶,其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發生的符合“三個目錄”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剩余部分由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支付。本實施辦法所稱“三個目錄”,是指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兵團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兵團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目錄。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兵團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2021年11月26日兵團辦公廳印發的《兵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新兵辦發〔2021〕104號)同時廢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4年8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