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fgw-2020-00011 | 發布機構: |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發現違法行為,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檢查人員和當事簽字。 3.審查階段: 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之處罰決定事實及處罰的理由、依據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依據,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逾期不履行的,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事項: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一師阿拉爾市發展改革委 | 承辦機構 | 產業能源發展科 |
實施對象 | 用能單位(企業)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內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339 | 投訴電話 | 0997-635033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