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第十五條第三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 2017年11月23日國家發改委頒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廢止《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第4號令)。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的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統一簡稱“發布媒介”)發布。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發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發布媒介在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違法收取費用;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或者拒不按規定交互信息;(三)無正當理由延誤發布時間;(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生遺漏、錯誤;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其他媒介違規發布或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