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fgw-2020-00022 | 發布機構: |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價格監測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價格監測 | ||
權力類別 | 其他職權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國家主席令第92號)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價格監測規定》(200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號)第三條第二款: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價格監測工作。 價格監測的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機構及相關業務機構負責實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價格監測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6號)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其所屬的價格監測機構負責價格監測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價格監測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價格監測工作的領導,將價格監測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自治區實行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價格監測措施,加強價格監測網絡建設,建立價格監測系統。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預警、應急機制。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原因、趨勢、影響、社會反應,并提出應對措施建議;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24小時價格監測。 | ||
責任事項 | 1、采集、調查、分析師市各類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并及時提出政策建議。 2、以定點監測和周期性價格監測報表為基礎,開展專項調查、臨時性調查、非定點監測等,加強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動態監測和變化趨勢分析,提高價格監測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3、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指定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并發給標志牌。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監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4、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上報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變動以及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5、向社會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預測信息。 | ||
實施主體 | 阿拉爾市價格認定局(阿拉爾市價格監測中心、阿拉爾市價格信息中心) | 承辦機構 | 阿拉爾市價格認定局(阿拉爾市價格監測中心、阿拉爾市價格信息中心) |
實施對象 | 師市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范圍內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無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無辦結時限 |
咨詢電話 | 0997-6350334 | 投訴電話 | 0997-6350334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