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fgw-2023-00051 | 發布機構: |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3-04-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違法破壞、危害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法破壞、危害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發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發布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法規】《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87年9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辦法》(2008年7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7月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以2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放飛航模、風箏及垂釣、懸掛氣球或者其他飄浮物,攀登變壓器臺架、桿塔和拉線,以及超過規定高度的車輛或者機械擅自通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接到舉報或者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查封設備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必須出示執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證據可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審查階段: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階段: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必要時,可以召開集體討論會,作出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采取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有權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發改委 | 承辦機構 | 產業能源發展科 |
實施對象 | 個人、企業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工信局、應急管理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339 | 投訴電話 | 0997-6350339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