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fl-2020-00001 | 發布機構: | 婦女聯合會 |
生成日期: | 2020-01-1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反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二)
案例二
張父張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張某(男)和配偶、女兒一家三口自 2014 年 9 月老房拆遷后一直與張某父母(以下簡稱張父、張母)共同居住在回遷房屋中,因張某和配偶與張父、張母對該房屋的產權歸屬一直存在爭議,加上生活瑣事產生的矛盾,2014 年 9 月12 日至 2016 年10 月13 日期間,各方多次產生言語和肢體的沖突。2016年 10 月13 日各方發生一次嚴重肢體沖突,后經法醫鑒定,張母為輕傷二級,張父為輕微傷。在此期間,張父、張母曾于 2016 年 5 月10 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經法院調解后撤回申請。
2016 年12 月9 日,張父、張母再次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于 2016 年12 月29 日出具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該裁定書 6 個月有效期到期后,張父、張母于 2017 年 6月 27 日向法院申請續期,法院經審查于 2017 年 6 月29 日再次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
該裁定到期后,張父、張母仍申請續期,法院又于2018 年18 日第三次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
案件辦理過程及結果
法院受理該案后,審查了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出警記錄、傷情鑒定書、診斷材料、歷次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等證據材料,考慮到各方確實發生過肢體沖突的事實,認為雖無法區分系單方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互毆行為,但張某及其配偶和張父、張母確需要繼續共同居住生活,且張父、張母與張某及其配偶相比屬于年老體弱一方,出于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避免此類暴力沖突再次發生的考慮,法院出具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
《反家庭暴力法》第 30 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 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保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由于張父、張母的人身安全仍處于現實危險中,法院在之前兩次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前提下,再次做出了新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內容為:一、禁止張某及其配偶對張父、張母實施家暴行為;二、禁止張某及其配偶騷擾、跟蹤、接觸張父、張母。由于房屋產權性質尚未明晰,考慮到實際居住條件,對張父、張母申請的張某及其配偶遷出房屋的訴求,法院未予支持。裁定送達雙方后,張某及其配偶向法院申請復議,法院以張父、張母存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為由駁回了二人的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常具有婚姻關系或血緣關系,需居住在一起,因為各種原因其矛盾短期無法化解。如果在法院做出的保護令到期的情況下,申請人要求續期,法院在審核是否仍存在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必要時,審查標準應當采取是否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標準。即使在上一份保護令期間沒有發生家暴行為,但如果雙方矛盾未得到化解,受保護人的人身安全仍缺乏保障,一般應當予以延期。
另外,在無法區分雙方屬于互毆或者單方家暴行為時,采取弱勢方推定,可以更好地保護家庭生活中弱勢方如婦女、兒童、老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事實侵害和現實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