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fl-2020-00005 | 發布機構: | 婦女聯合會 |
生成日期: | 2020-04-0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反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三)
劉某訴景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 ( 女)和景某 ( 男) 于 2010 年12 月21 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景某未能冷靜控制自己的情緒,爭吵中多次與劉某發生肢體沖突,造成劉某受傷?,F劉某起訴要求:景某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5 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庭審中, 景某僅認可 2012 年下半年相互毆打過兩次。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顯示,劉某于 2012 年 9 月10 日被醫院診斷為腰部及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頭外傷后神經性反應 ; 2013 年1 月23 日,被醫院診斷為胸部軟組織挫傷 ;2012 年 9 月12 日、12 月2 日、2013 年1 月23 日,劉某三次進行法醫臨床學傷檢,均不構成輕微傷。
案件辦理過程及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婚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利要求有過錯方給予賠償,該請求權可以在離婚訴訟時主張,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的特定期限內提起。本案中,景某未能冷靜控制自己的情緒,爭吵中多次造成劉某受傷。
法院有理由相信景某的行為對夫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劇作用,最終導致雙方離婚,景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劉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故判決:被告景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宣判后,景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例涉及婚姻關系中家庭暴力的認定以及離婚后是否還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ㄒ唬╆P于家庭暴力的認定
應當說,一般家庭沖突與家庭暴力之間存在很大區別。首先,兩者的起因不同。“家庭暴力”可以不因任何原因,強調的是一方長期對另一方實施的身體上以及精神上的殘害。其次,兩者的侵害程度不同。“家庭暴力”強調的是一方對另一方實施的經常性的身心傷害,不是偶發的,也不是不特定的幾次家庭沖突。最后,兩者的侵害后果不同?!凹彝ケ┝Α痹斐傻膫蠊浅掷m的,且難以治愈的,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的同時往往也會對其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侵害后果具有雙重性。
審判實踐中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第一,“家庭暴力”應為一種積極行為,消極的不作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
第二,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認定并不能直接、當然推導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則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形之一。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應導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對象既包括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近親屬。
本案中,景某多次對劉某進行身體侵害,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劉某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以及時間要求婚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利要求有過錯方給予賠償,該請求權可以在離婚訴訟時主張,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的特定期限內提起。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于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時間要求可以總結為以下兩方面:
第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在離婚訴訟中不同意離婚也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如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一審中未提出,二審中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