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fl-2020-00013 | 發布機構: | 婦女聯合會 |
生成日期: | 2020-06-0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反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四)
柴某訴魯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柴某( 女) 與魯某( 男) 于1994 年 4 月15 日結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
2015 年12 月魯某對柴某實施家庭暴力致其脾破裂,魯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6 年12 月6 日,經鑒定,柴某的傷殘等級屬八級(傷殘30%)。
柴某稱因魯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柴某起訴離婚并要求魯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魯某不同意離婚,不同意賠償柴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件辦理過程及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魯某實施家庭暴力致柴某脾破裂并致柴某傷殘,魯某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足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法院準許雙方離婚。魯某已經過刑事處罰,故柴某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柴某提起上訴,堅持要求魯某給付精神損害賠償。二審法院認為,魯某對柴某實施了嚴重的家庭暴力,侵犯了柴某作為配偶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婚姻解體,對柴某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痛苦,柴某作為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現柴某起訴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屬離婚損害賠償之范圍,柴某的該項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綜合考慮魯某的過錯程度、家庭暴力的具體情節、柴某所受傷害等酌情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 5 萬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系配偶一方因重大過錯侵害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權益,并導致婚姻關系解除,無過錯方對由此所受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該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雖然魯某已經因其家庭暴力行為受到了刑事處罰,但并不影響柴某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為依據要求其承擔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