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fl-2022-00052 | 發布機構: | 婦女聯合會 |
生成日期: | 2022-11-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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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丨《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什么?
《婦女權益保障法》這部法律是關于婦女權益保護的基本法律,是我國人權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法在1992年就頒布了,在本次修訂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5年進行了較大修改,在2018年也作了一定調整,這也可見國家對婦女權益保障的關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訂)2022.10.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2018.10.2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訂)2005.08.28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2005)2005.08.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04.03
這部法律修訂前共9章61條,經過修訂現在增至10章86條,對婦女的人身和人格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各方面作出了更為全面詳盡的規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當前升學就業、財產分配、人身權利等領域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做出了積極回應。
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也要兼顧男性共同育兒的需求,讓男女職工共同履行家庭責任。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的人身和人格權益有哪些?
一、人身和人格權益:此次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婦女的人身和人格權益置于相當重要的位置,相較于現行規定的第六章“人身權利”。新版本在結構上做了調整,將“人身權利”前移至第三章,并將章節名稱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尤其突出了人格權益的保障。
1、婦女自身權益保障:新版本新增規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醫療機構施施行有關醫療活動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有利于維護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媒體報道涉及婦女的,不得進行夸大和渲染,侵害婦女人格權。就禁止性騷擾方面,老版本僅是概括性表達,而新版本不僅抽象羅列了常見性騷擾的方式,還對救濟渠道作出了明確規定。新版本還加強了婚戀交友關系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擴大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
2、相關社會主體責任:1.在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的基礎上額外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具有發現報告和解救、安置、救助、關愛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等職責,對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2.新版本進一步完善了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規定了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
3.用人單位應當采取相關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女特殊需要的健康檢查,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合理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設施。
這些關于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應當值得重視!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新版本新增了避免性別歧視、維護女職工自身權益的相關條款,主要體現在明確國家各級政府部門職責以及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權益保障相關責任方面。
1、公共部門職責
1政府部門應當將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遏制性別歧視行為,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責任。
2新增了國家建立健全嬰幼兒托育服務等保障制度,并保障孕產期女職工的生育休假權益。
2、用人單位責任
1新版本以列舉式明確用人單位針對女性在招錄、聘用過程中不得實施的多項行為,顯然用人單位將在這一方面將會切實進行合規整改。
2新版本要求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除了必備《勞動合同法》規定必備條款外,還必須增加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條款內容為不得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集體合同中還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用人單位對此新增內容應予以重點關注。
3新版本要求進一步強化了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生育保障義務,不得因婚、孕、產、哺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不得限制女職工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不得辭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第42條、45條規定,女職工在孕、產、哺期間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正常情況下指至哺乳期結束)。新版本規定,女職工在孕、產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新版本剔除了哺乳期(從生育到嬰兒滿一周歲),與《勞動合同法》相沖突,對女職工的權益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減損。鑒于兩者均為全國人大所制定的法律(位階相同、新舊不同),兩者之間沖突的解決,可能有待之后配套的實施條例或司法解釋予以進一步明確。
三、完善財產權益
新版本新增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不動產登記、征收或者征用補償等方面的權利,為婦女維護自身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提供了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也不得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換句話說,鄉約村規也需要對涉婦女內容的合法性審查了。
四、婚姻家庭權益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新版本新增了相應條款以維護處在婚姻關系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婦女的合法權益,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要求記載其姓名等權利,以及離婚訴訟期間共同財產查詢、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等制度,為婦女保障自身的合法財產權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完善救濟措施
新版本新設專章“救濟措施”,相較于老版本相對模糊的條款,新版本對救濟渠道規定更為明確具體,包括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用人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等各級責任、各級問責,新增婦女權益保障的公益訴訟制度。
六、完善法律責任
新版本對違反有關報告義務、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義務、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等義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還對具體行政處罰的數額作出明確規定,以督促確保相關主體履行了其應盡義務,如:
1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責令改正,直至給予處分。
2住宿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罰款。
3用人單位違反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和對女職工的生育保障義務的,責令改正、罰款。
4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并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重視動員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關心、關愛和支持婦女發展,明確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動員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結合工作職責和自身特點開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明確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保障和促進婦女在各領域的全面發展。對婦女的保護和重視,就是保護我們的母親、女兒、姐妹,保護我們自己。
2022年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并于當日公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婦女權益保護邁入法律保護更強的新時代。
本次修訂亮點
一、男女平等納入國家基本國策
本次修法第二條以法律條文明確將男女平等作為基本國策,以前所未有的法律高度,為男女平等提供堅實基礎。同時明確婦女權益保護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為保障婦女權益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二、提倡促進、保護婦女全面發展
修訂后的新法,從堅持基本生命權、健康權保護、到更進一步明確人格權保護;從基本消除各方面歧視,到積極促進婦女全面發展;從順應時代要求,為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各章中不斷豐富完善婦女權益保障的具體制度規定,確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確保廣大婦女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平等獲得發展機遇、平等享有發展成果。
1、消除就業性別歧視
招聘公告禁止出現“僅限男性”“男性優先”維護了女性擇業的平等,擴大了女性工作選擇的范圍。面試時,禁止詢問女性婚姻狀況、受孕計劃等涉嫌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為女性就業創造了更受尊重的環境。本次修訂明確了不得因產假哺乳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如出現就業性別歧視、懷孕被辭退,最高可罰五萬元。
2、強調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除完善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之外,本次修訂中還有諸多體現對婦女人文關懷的細節,更聚焦女性人格權益保護。如將第六章“人身權利”前移作為第三章,并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權益的重要地位。針對性騷擾方面的問題,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針對生育政策的調整,規定了“標準化”公廁和母嬰室等細節。
3、保障共同財產權利,女性照料家庭的社會價值被認可
在完善婚姻家庭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要求記載其姓名等權利。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后還規定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這意味著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即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家務勞動補償后,再一次從法律上明確男性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擔家庭義務。
三、明確各方義務,婦女權益保護更為主動
本次新法修訂后,不再是宣傳和事后救濟為主,而是更全方位更主動的立體式保護;婦女權益的保護也不僅僅只和婦女權益保護組織有關,也同政府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息息相關:
婦女聯合會: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
政府部門:1、新增規定明確了基層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救助受害婦女、保障婦女權益等方面的法定義務,規定了上述主體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需要承擔的責任,這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主動作為、積極救助并保障婦女權益的大環境。2、規定政府部門應當將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遏制性別歧視行為,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責任。
企事業單位:1、以列舉式明確用人單位針對女性在招錄、聘用過程中不得實施的多項行為,顯然用人單位將在這一方面將會切實進行合規整改。2、進一步強化了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生育保障義務,不得因婚、孕、產、哺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不得限制女職工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不得辭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個人:規定住宿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此次《婦女權益保護法》的修訂彰顯了社會力度與溫度,而重視法律修訂后的具體落實亦是關鍵。這需要對企業和社會部門關于各項婦女權益落實情況有具體的監管,需要有規范社會事務的法律訴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