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fy-2024-00002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4-04-03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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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暨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
時??間:2024年3月1日(星期五)下午15:00
地??點:最高人民法院全媒體新聞發布廳
出席嘉賓: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 陳鴻翔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 曹紅虹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 陳士渠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 陳學勇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 姬忠彪
發布內容:發布“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兩高”關于依法懲治醫保騙保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圖為發布會現場。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暨“兩高”關于依法懲治醫保騙保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陳鴻翔,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曹紅虹,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陳士渠,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陳學勇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一、《指導意見》的制定背景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醫療保障制度健康持續發展,事關國家長治久安。醫保騙保犯罪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損害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黨中央高度重視醫保騙保問題,中央領導同志就整治醫保騙保問題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政法委對深化基本醫保騙保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切實貫徹黨中央部署要求,深入開展醫保騙保問題專項整治,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結合人民法院工作職能和工作實際,就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部署要求提出具體意見,印發《關于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嚴懲醫保騙保犯罪的通知》,組織全國法院開展依法懲治醫保騙保犯罪專項行動,發布醫保騙保犯罪典型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深化醫保騙保問題整治,為平安中國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為依法懲治醫保騙保犯罪,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維護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起草制定了《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醫保騙保犯罪定罪處罰、法律適用、政策把握、辦案要求及有關工作制度機制等相關問題。在歷時兩年多的起草制定《指導意見》過程中,我們廣泛征求了全國法院、檢察院意見,多次征求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意見,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醫藥公司、醫療機構和藥店代表意見建議,并不斷修改完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第47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26次會議討論通過,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嚴格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醫保騙保犯罪定罪處罰、政策把握等問題作了更加明確的指引。《指導意見》分為五部分,共26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全面把握總體要求。要求深刻認識依法懲治醫保騙保犯罪的重大意義,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準確認定醫保騙保犯罪。明確醫保騙保刑事案件、醫療保障基金的范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及其他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方式及相關犯罪行為的定罪處罰,以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定罪處罰問題,確保準確認定犯罪。
(三)依法懲處醫保騙保犯罪。要求依法從嚴懲處醫保騙保犯罪,重點打擊幕后組織者、職業騙保人等,明確從嚴從重處罰和從寬處罰的情形,強化全鏈條懲治醫保騙保相關犯罪,加大財產刑的力度,規范罰金刑適用,從嚴掌握緩刑適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司法裁判尺度,確保“三個效果”的統一。
(四)切實加強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強化公安、檢察、法院對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效力,以及醫保騙保犯罪涉案財物的調查取證、追贓挽損等內容,確保最大程度減少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最大限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
(五)建立健全協同配合機制。規范健全行刑銜接機制,建立健全前期調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協作辦案機制。強化公安、檢察、法院能動履職,充分運用“三書一函”助力醫保騙保違法犯罪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健全完善防范醫保騙保違法犯罪長效機制。
三、典型案例的情況特點
在發布《指導意見》的同時,“兩高”發布8件依法懲治醫保騙保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是犯罪主體涵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醫藥公司代表、參保人、倒賣醫保藥品的“藥販子”及國家工作人員等。如案例三的被告人孫某玉系非法倒賣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的“藥販子”,案例四的被告人高某系醫藥公司醫藥代表,案例五的被告人胡某良系參保人,案例七的被告人趙某澤、趙某系定點醫院的院長。
二是涵蓋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貪污等醫保騙保犯罪常見罪名。如案例一的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通過偽造病歷、虛構醫藥服務等騙取醫保基金,構成詐騙罪。案例三的被告人孫某玉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例八的被告人楊某俠利用報銷審核職務便利侵吞醫保基金,構成貪污罪。
三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區別對待、區分處理,確保實現“三個效果”。如案例一的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有組織騙取醫保基金,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從嚴懲處,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六的被告人徐某林因妻子治病花費巨大,經濟困難等因素產生犯罪動機,使用已死亡妻子的醫保卡購買藥品后出售。考慮上述因素及徐某林有自首、全額退贓退賠等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四是積極能動履職,落實“抓前端、治未病”。如案例六中,檢察機關及時審查醫保局移送的線索,要求醫保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人民法院有效延伸審判職能,對在審理醫保騙保案件中發現的醫保基金監督、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制發針對性司法建議,提出意見建議,促進社會訴源治理、系統治理。如案例二中,人民法院向醫療保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促進相關部門發現問題、整改問題,同時發布典型案例,向社會公眾宣傳“回流藥”騙保犯罪的手段和危害性,取得“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這些案例,從多個角度反映了醫保騙保犯罪的行為手段及社會危害性,表明了司法機關依法懲處醫保騙保犯罪的態度和立場,體現了司法機關以實際行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推進更高水平平安中國建設的責任和擔當。提示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審核經辦機構人員、參保人等相關人員要依法依規,充分認識到醫療保障制度是全民共享的普惠性、有限性資源,在享受國家惠民政策的同時,要維護醫療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也提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監督、檢查,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強化醫保報銷材料的審查審核,及時排查醫保基金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漏洞,有效完善監管、堵塞漏洞,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維護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醫保騙保犯罪,為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