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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gh-2020-00015 發布機構: 總工會
生成日期: 2020-03-09 廢止日期:
文 號: 主題分類: 文件解讀
關鍵詞:

【政策解讀】充分發揮工會參與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職能作用 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充分發揮工會參與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職能作用 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近日,全國總工會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內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東、湖北、廣東、四川8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西安、寧波、北海3市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對此,全總法律工作部有關負責人專門就《意見》進行了解讀。

  一、當前為什么要出臺《意見》?

  勞動爭議是較為常見的一類糾紛,大都與勞動關系確認,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養老金追索,工傷、醫療、失業保險索賠,以及勞動者福利待遇保障等相關,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國家,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好勞動者合法權益,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不斷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是包括人民法院和工會在內的有關部門應盡的職責。

  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勞動關系的主體及其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元化,勞動關系矛盾已進入凸顯期和多發期,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任務艱巨繁重。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意見》作出工作部署。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中國工會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各級工會要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積極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在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中履職盡責。

  近年來,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不斷推進“訴源治理”機制建設,積極引導各類主體化解矛盾糾紛,推動形成了矛盾糾紛化解“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工會作為代表廣大職工利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在參與化解勞動爭議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工會會同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新模式,取得顯著成效。如廣州、佛山等地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優勢,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和職工之家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協調律所派駐值班律師,為勞動者提供法律咨詢、風險預警、訴訟代理等服務,妥善化解了大量重大勞動爭議;四川成都、廣元等地積極爭取黨政支持,由黨委政法委牽頭,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單位參加,建立勞動爭議“一站式”聯調機制,將糾紛解決端口前移,通過協商、調解有效減少了進入訴訟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

  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全國總工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深入調研,認為通過試點,總結、提煉、推廣各地實踐經驗,同時對有關工作進一步作出規范、提出要求,不斷完善和拓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對于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二、《意見》對于化解勞動爭議具有什么現實意義?

  《意見》的出臺和落實,有利于使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解決糾紛時,有更大的選擇、更實的保障、更多的公正。

  一是堅持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基本制度。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我國對于勞動爭議的處理實行的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基本程序格局。即,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法律規定的部分情況下,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上述程序中,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不能未經仲裁直接起訴,因此,《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強調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參與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職能作用。

  二是充分發揮協商調解的重要作用。協商、調解既是一種獨立的糾紛解決方式,更貫穿于仲裁、訴訟始終。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正是因為調解基于自愿,才使得調解能夠以靈活的方式、較少的投入、較短的時間,從實質上化解勞動爭議,實現勞資“雙贏”。因此,《意見》圍繞做實做強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和公信力,對各項配套制度機制作出統籌安排,努力為勞動爭議當事人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讓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調解解決糾紛,也可以在仲裁、訴訟的過程中通過調解輔助解決糾紛。

  三、《意見》有哪些主要特點?

  《意見》的主要特點著重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突出“多元共治”理念。實踐證明,凡是把“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精神落到實處的地方,都是社會治理機制完善、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因此,《意見》在開篇就提出,“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加強工作協同,積極推動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和組織共同參與的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機制”,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發揮制度優勢,把“多元共治”的改革精神落在推進工作實處。

  二是重視發揮調解作用。勞動爭議具有較強的社會關系修復屬性,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往往處于弱勢,發生糾紛時缺乏對等談判能力,而且許多糾紛牽涉面廣、敏感度高。因此,相比于仲裁、訴訟,采用協商性強、對抗性弱、靈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調解方式,更有利于勞動爭議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意見》將強化工會參與協調調解職能、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力量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就是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貫穿于勞動爭議協商、仲裁、訴訟全程,最大限度發揮調解分流訴訟、緩和矛盾、解決糾紛的作用。

  三是支持工會充分履職。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的核心要義,是要實現糾紛解決端口從訴訟向仲裁、協商的前移。因此,相關配套機制的完善、糾紛解決資源的配置,也要同步前移。工會在建設合格調解組織、打造過硬調解員隊伍、吸納專業律師參與、完善經費保障等方面有著廣闊的工作發展空間。人民法院做好工作協同、技術支持、司法保障,確保工會充分履行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作用。

   四、《意見》對試點工作作出哪些具體部署?

  《意見》要求,試點地區各級工會要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工作協同。試點地區工會要會同法院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和組織共同參與的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機制。要健全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工作溝通機制,鼓勵和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調、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加強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與仲裁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要推動完善法規規章,做好理論研究和宣傳引導,完善調解協議自動履行機制,提高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社會認可度。

  二是培育調解力量。在推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的同時,鼓勵各級工會依托工會職工服務、地方社會治理綜合服務等平臺建立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作室),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工作室和派駐調解員。要廣泛吸納具有勞動法研究和勞動爭議調處實踐經驗的各領域專業人才加入名冊,建立完善包括調解員培訓、道德規范、懲戒退出等機制在內的名冊管理制度。要規范律師參與,積極從職工維權律師團、職工法律服務團和工會法律顧問中組織和遴選社會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做到嚴格選拔、程序規范、服務優質,同時鼓勵探索建立勞動爭議專職調解律師制度。

  三是完善經費保障。各級工會要會同法院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主動爭取財政支持,要結合實際情況將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工作經費納入專項預算,細化“以案定補”和上下級工會勞動爭議調解經費支持等各項機制,完善經費保障體系。省級工會要會同省高院共同研究試點工作方案,加強對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特別是加強業務和技術層面的溝通、協調和對接。

  同時,《意見》對試點地區各級法院也從加強工作協同、提供司法保障、強化綜合配套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下一步,全國總工會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積極落實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綜合機制新要求,扎實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推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一方面,我們將按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部署,繼續堅持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定期總結評估試點工作進展情況,視情擴大試點范圍、推廣有益經驗;另一方面,待勞動爭議調解力量培育成熟,專業化、信息化建設具備一定基礎,各方面配套措施基本完善,我們考慮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聯合,推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銜接、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新格局。(轉自中華全國總工會網站

文件鏈接:《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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