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gh-2020-00151 | 發布機構: | 總工會 |
生成日期: | 2020-09-22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為您解答】用人單位可否規定,勞動者辭職必須要提前半年提出?(《勞動合同法》條款解讀)
案 例
某互聯網軟件開發公司為了應對員工頻繁辭職、員工隊伍流動性較大的情況,在公司管理制度中規定“所有員工辭職必須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
這樣的規定有效嗎?
解 答
法律規定除特殊情形和必要手續外,勞動者有權不受限制地自由流動,自由選擇就業。換言之,不在特殊崗位上,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協議等情形的勞動者,只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送達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系。
因此,實踐中,勞動者提出辭職后在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允許的情形下不滿30天即離開、辭職未采用書面形式、辭職文件未送達告知用人單位等,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不發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判定勞動者辭職是否合理。
本案中,該公司要求員工提出辭職的時間顯然超過法定時間。辭職權作為勞動者的一項專屬權利不受法定條款之外的其他制度約束,該企業要求“所有員工辭職必須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的規定有限制勞動者辭職權的傾向,應當屬于用人單位在無法律依據的情形下增加勞動者義務的無效條款,對勞動者的正常依法辭職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轉自“職工e家”微信公眾號,摘自中國勞動保障報)
文件鏈接:《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