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gh-2020-00197 | 發布機構: | 總工會 |
生成日期: | 2020-01-06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什么是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是調整規范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并以第60號主席令頒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我國第一部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單行法律。
二、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防治的主要職責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健康保障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職業衛生管理義務;保險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報告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衛生防護義務,用人單位必須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職業病危害檢測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不得隱瞞其危害;及時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義務;培訓教育義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健康監護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落實職業病患者待遇義務;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或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勞動者8項權利
(一)知情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二)培訓權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知識,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有權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這些都是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內容。
(三)拒絕冒險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在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下從事職業危害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的冒險作業。用人單位若與勞動者設立勞動合同時,沒有將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四)檢舉、控告權
職業病防治法在總則中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是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勞動者一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用人單位若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檢舉、控告權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勞動合同,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五)特殊保障權
未成年人、女職工、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在職業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應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六)參與決策權
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是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勞動者所享有的一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勞動者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特點所決定的,也是確保勞動者權益的有效措施。勞動者本著搞好職業病防治工作,應對所在的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科學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間接地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職業健康權
對于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除了應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外,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對遭受或者可能會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一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當勞動者被疑患有職業病時,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對病人進行診斷,在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根據這個法律的規定,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障的規定執行。
(八)損害賠償權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這是職業病防治法總則中的一項規定。這個法律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職業病防治法》也對勞動者的相關義務作出了規定,如履行勞動合同、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定、遵守用人單位工農業衛生規章、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按規定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遵守操作規程等義務。
五、何謂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三同時",《職業病防治法》對建設項目的"三同時"有哪些要求?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
《職業病防治法》對建設項目的"三同時"有以下要求:
1、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2、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4、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六、勞動者如何運用《職業病防治法》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1、勞動者要通過學習《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自己所履行的義務;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自覺遵守企業所制定的各項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自覺并正確地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及時報告。
2、充分運用《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訓權、健康服務權、知情權、衛生防護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作業權、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決策權、工傷社會保險權、賠償權及特殊保護權。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著事實的雇傭關系,不管用人單位是什么性質、屬于什么經濟類型,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均可受到該法的保護。
七、勞動者如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該怎么辦?
1、勞動者應去哪進行職業病的診斷?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向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2、申請職業病診斷,需具備那些資料?
病人的職業史:現在和過去從事何種工作、接觸何種職業有害因素,從事有害工作的時間(年、月)、每天接觸的時間和量、生產場所防護設施等;
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生產環境勞動衛生條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劑和生產的成品、半成品、勞動操作過程、操作方法、生產環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監測結果等;
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職業性健康體檢資料等。
3、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由誰提供?
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4、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時該怎么辦?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地級市)申請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八、預防職業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 技術革新、改革生產工藝如以無毒或低毒的物質代替有毒或劇毒的物質,以低噪聲設備代替高噪聲設備等。生產過程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從而減少工人與有害因素接觸的機會。
2、 采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3、 加強生產設備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環境;
4、 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三同時”審查,確保這些項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可以達到國家標準;
5、 制訂和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6、 加強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防止有害物質進人體內;
7、 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營養,增強機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
8、 對接觸生產性有害作業的工人,進行就業前體格檢查和定期體格檢查,及早發現禁忌癥及職業病患者,及早進行處理;
9、 根據國家制定的一系列衛生標準,定期作業環境中生產性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九、用人單位如何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
1、把住“三同時”關。確實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經費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有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必須經衛生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2、把住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使用關。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3、把住培訓關。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要進行經常性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讓全體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都能了解該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和采取的相應措施,使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使勞動者重視個人防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4、把住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落實關。要使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實,使每一個管理者都能自覺地執行,將各項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措施落實到每一個車間,每一個崗位。
5、把住監督檢查關。用人單位工會應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檢查。
用人單位只要把住了上述幾關,就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
十、用人單位如何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1、通過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3、設置公告欄告知,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布;
4、用人單位應組織工人健康體檢,并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
5、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文件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