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gh-2021-00093 | 發布機構: | 總工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2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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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的10大變化(一)
一、增加了買賣合同內容的列舉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無權處分效力】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二條 【標的物】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發布日期:2012.05.10)
第三條 【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效力】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百零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發布日期:2012.05.10)
第十二條 【特定地點風險轉移規則】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未經特定的標的物風險負擔】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日期:2003.04.28)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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