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gh-2021-00102 | 發布機構: | 總工會 |
生成日期: | 2021-03-24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關于保證擔保的12個新變化(二)
變化5: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變化。
變化6: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為6個月。
變化7:最高額保證參照適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第五,出現《民法典》第423條規定的情形,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確定。(不是全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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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九至二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