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gh-2021-00327 | 發布機構: | 總工會 |
生成日期: | 2021-09-03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關鍵詞: |
第一師阿拉爾市職工自主創業示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師市職工發展自營經濟,培養一批市場前景好、專業化程度高、輻射帶動能力強的示范項目,打造一批引領產業健康發展,激發職工創業活力,促進職工增產增收,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的“惠民工程”,加強對職工自主創業項目的扶持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自主創業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是指具有專業化、規模化、社會化、產業化基礎,能夠發揮示范帶動和扶貧幫困作用的職工自營經濟示范項目。
第三條 示范項目的申報和管理遵循“自主自愿、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示范項目申報和實施
第四條 示范項目范圍涵蓋電子商務項目、文化創意項目和少數民族特色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農工專業合作社項目、對口援疆引進的“名”“優”“特”“新”項目。
第五條 申報示范項目的對象必須是師市團(鎮)、街道,鄉職工,示范項目必須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示范項目必須帶動2
戶以上困難職工。
第六條 示范項目采用職工自主自愿向各團(鎮)、街道總工會,托喀依鄉工會申報,申報單位(總)工會根據實際情況擇優向師市總工會提出申請,師市總工會審核通過后,批準立項實施,于貸款期內核撥貼息資金。
第七條 各單位(總)工會要加強示范項目的服務和管理,在項目申報前和項目立項后,對申報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充分了解和掌握項目基本情況,協助師市總工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查檢查,對批準立項的示范項目必須落實貸款,無法落實貸款的項目將被取消立項,不予貼息。
第八條 建立健全三級示范項目管理體系。要加強對示范項目建設的組織領導,各團(鎮)、街道總工會,托喀依鄉工會主席是本單位示范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人,項目的負責人是示范項目的具體責任人,師市總工會與各團(鎮)、街道總工會,托喀依鄉工會簽訂項目建設責任書。
第九條 示范項目要建立健全基礎臺賬,臺賬需包含項目示范戶基本信息、身份證明、示范項目貸款憑證、職工貸款簽名表、示范項目建設計劃書、示范項目內困難戶情況、項目示范帶動情況等內容,充分反映示范項目實施整體情況。
第三章 示范項目貼息資金管理
第十條 貼息資金來源。貼息資金由師市總工會本級預算支出,貼息資金總額為每年80萬元,對符合職工自主創業示范項目申報條件的,經評估后實施貸款貼息。
第十一條 項目貼息評估。申請貸款貼息項目所在單位工會主席納入貼息資金評估領導小組,對申請項目評估后,享受貸款貼息政策。
第十二條 貼息資金發放和使用
(一)項目貸款由項目內示范戶自行選擇金融機構辦理。師市總工會參照當年兵團職工自主創業示范項目一年期貸款利率核算貸款貼息資金。
(二)示范項目實行貸款貼息優惠政策,貼息資金年內依據實際貸款一次性核撥。按年度貼息資金不超過80萬元,每個申報項目貼息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標準,進行貼息補助,以創業帶動困難職工就業。
(三)師市總工會貼息資金依據示范項目實際發生貸款(以貸款合同為準),全年一次性核撥,師市總工會貼息資金通過師市總工會賬戶核撥至各團(鎮)、街道總工會,托喀依鄉工會賬戶,再由各(總)工會在15個工作日內以打卡形式發放至項目內示范戶賬戶。
(四)在貼息資金的使用上,要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普惠”的原則。各單位工會要堅持政務公開,對兵團、師市級職工自主創業示范項目的貼息資金發放情況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陽光運行。貼息資金突出普惠制原則,每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貼息資金,凡享受過兵團、師市職工自主創業示范項目貸款貼息政策的,不能重復申請或重復享受。
2.堅持“示范帶動”和“困難幫扶”的原則。要發揮項目的帶動和幫扶作用,注重吸納困難職工,幫助困難職工多元增收、解困脫困。
3.堅持“誠實守信”的原則。貸款職工必須嚴格遵守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按時足額歸還貸款,與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信貸關系。
4.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師市總工會下撥貼息資金后,各單位(總)工會要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資金用途,嚴禁截留和擠占挪用,嚴禁冒名頂替享受貼息資金,確保優惠政策惠及一線職工群眾。
第四章 推薦考評
第十三條 師市總工會將示范項目的申報、實施及完成情況納入年度考核,作為推薦全國、自治區、兵團、師市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依據,并與單位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相結合。
第十四條 各團(鎮)、街道總工會,托喀依鄉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單位相應政策給予示范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補助。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施行之日起,《師市職工自主創業示范項目管理辦法》(師市工發〔2014〕34號)自行廢止。
文件解讀鏈接:文件解讀《第一師阿拉爾市職工自主創業示范項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