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1-2021-00028 | 發布機構: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第一師阿拉爾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權力和行政責任清單(兵團第二批授權)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承辦機構 |
1 | 行政許可 | 采礦權延續登記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2 | 行政許可 | 采礦權變更登記 | 1.《礦產資源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3 | 行政許可 | 采礦權注銷登記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4 | 行政許可 | 開采礦產資源劃定礦區范圍批準 |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5 | 行政確認 | 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6 | 行政許可 |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7 | 行政獎勵 |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獎勵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九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8 | 行政獎勵 | 對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的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九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9 | 行政獎勵 | 對在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1.《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九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10 | 行政檢查 | 對地質勘查活動的行政檢查 | 1.《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2.《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11 | 行政檢查 | 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行政檢查 |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12 | 行政處罰 | 對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的行政處罰 |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13 | 行政檢查 | 對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的行政檢查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七條。 2.《地質災害資質管理辦法》第六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14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15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16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進行備案的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17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 2.《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二十八條。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八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18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時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和項目備案的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19 | 行政處罰 | 對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20 | 行政處罰 | 對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21 | 行政處罰 | 對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22 | 行政處罰 | 對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23 | 行政處罰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行政處罰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礦業權管理科) |
24 | 行政許可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 國土空間規劃科 |
25 | 行政許可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 | 國土空間規劃科 |
26 | 行政確認 | 建設工程規劃核驗(驗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 | 國土空間規劃科 |
27 | 其他行政權力 | 房屋產權登記、變更、注銷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七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28 | 其他行政權力 | 不動產抵押登記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第9項、第七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29 | 其他行政權力 | 房產抵押登記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七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30 | 行政許可 | 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31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限內因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類建設工程使用林地的審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九條、第三十七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32 | 行政許可 | 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一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33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臨時使用草原的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八條、第四十條。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第三十四條。 | 國土空間規劃科 |
34 | 行政許可 |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的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二條。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35 | 行政許可 | 林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五條。 3.《植物檢疫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4.《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 5.《植物檢疫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36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臨時使用林地的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九條、第三十八條。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六條。 | 國土空間規劃科 |
37 | 行政許可 |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的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九條、第五十二條。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七條。 | 國土空間規劃科 |
38 | 行政許可 | 在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等活動的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訂)第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39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的核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40 | 行政許可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核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1、2、3款。 2.《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3.《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41 | 行政許可 | 從事營利性防沙活動的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五條、第二十六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42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限內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審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43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利用森林資源開展旅游活動或者建立森林公園的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44 | 行政許可 | 采集、收購自治區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審批 |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45 | 行政許可 | 出售、收購、利用自治區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審批 |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二十三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46 | 行政確認 | 公益林區劃界定 |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第17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七條。 3.《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47 | 行政獎勵 | 對在造林綠化、森林保護、森林經營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三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48 | 行政獎勵 | 對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條。 2.《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 3.《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49 | 行政獎勵 | 對在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1.《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50 | 行政獎勵 | 對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九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51 | 行政獎勵 | 對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五條。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52 | 行政獎勵 | 對完成關系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應用價值的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獎勵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53 | 行政獎勵 | 表彰和獎勵在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以及有關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九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54 | 行政獎勵 | 表彰和獎勵在林業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一章第十三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55 | 行政獎勵 | 退耕還林工作先進單位與個人的表彰 | 1.《退耕還林條例》第十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56 | 行政獎勵 | 表彰和獎勵在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移轉化、林業標準化、科學普及等林業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一章第十三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57 | 行政檢查 | 對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1.《野生動物保護辦法》第三十四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58 | 行政檢查 | 對收容救助野生動物活動的監督檢查 | 1.《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59 | 行政檢查 | 對采集、出售、收購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活動的監督檢查 |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
60 | 行政許可 |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狩獵證的核發 | 1.《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