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1-2023-00072 | 發布機構: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02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關鍵詞: |
關于印發《兵團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
各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機關各處(室、局):
《兵團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兵團自然資源局
2022年8月5日
兵團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兵團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行為,確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和《兵團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含派出機構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單位、組織,下同)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幅度決定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嚴格按照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排除不相關因素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類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七條 實施自然資源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違法行為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違法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的同一行政區域內同類案件中,違法行為人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受到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四)同一違法案件中拆分處罰而規避上限處罰的。
第八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同一行為違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應當分別處罰,但其他執法部門已經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的,自然資源執法部門不再給予相同種類處罰;在依法給予其他種類處罰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節,并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高幅度予以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予以處罰;同時具有一個或者多個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作出具體處罰決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超過法定追訴時效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前,主動采取措施減輕違法后果的;
(二)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二)妨礙執法人員執法、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經責令,拒不停止違法行為致使違法后果進一步擴大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秩序等違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危害后果的;
(五)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七)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違法行為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國家、自治區和兵團規劃礦區等重要礦區,或者涉及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下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檢查,發現行政處罰裁量不當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
第十五條 因超越或者濫用裁量權等行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行政處罰決定被生效復議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被生效裁判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決定在上級部門執法監督檢查中被確認為行使裁量權不當的;
(四)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濫用裁量權的,行政過錯行為構成違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中可以量化和細化的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兵團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本辦法的附件。
第十八條 《兵團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未作出明確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確定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以內,對行政違法相對人適用相對較重處罰;所稱“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以內,對行政違法相對人適用相對較輕處罰;所稱“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的“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兵團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兵團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土地行政處罰)
2.兵團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礦產行政處罰)
3.兵團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測繪行政處罰)
4.兵團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劃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