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3-00014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30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機構職能 | |
關鍵詞: |
師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職能
師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職能
以師市生態環境局的名義,在師市范圍內行使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對因開發土地、礦藏和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采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等 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包括相關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罰等。具體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兵團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擬定師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以師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名義,依法對排污單位或個人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負責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落實情況監督檢查;負責對限期治理項目、總量控制計劃、排污許可制度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四)承擔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生態及其他環境領域監督執法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12369”信訪投訴平臺日常管理,負責環境污染舉報、投訴、環境信訪的現場和調查處理。承擔上級批轉的生態環境案件及信訪件的調查處理。
(六)參與生態環境破壞事件和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
(七)參與擬定工業企業主要污染物治理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安排,并對治理項目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九)承辦主管部門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