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0-00098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排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現場檢查規定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排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現場檢查規定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80號)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保部令第19號)第十八條: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或者《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一)采取禁止進入、拖延時間等方式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二)不配合進行儀器標定等現場測試的;(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的;(四)不如實回答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詢問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環保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環保部門對于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環保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的,及時調查補充)。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環保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環境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環保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依法按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環保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信息公開階段:依法按時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生態環境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30 | 投訴電話 | 0997-4615730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