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0-00099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2號修訂)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環保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環保部門對于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環保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的,及時調查補充)。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環保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環境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環保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依法按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環保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信息公開階段:依法按時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生態環境局 | 承辦機構 | 業務科 |
實施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23 | 投訴電話 | 0997-4615730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