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0-00106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污染飲用水水源違法行為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污染飲用水水源違法行為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環保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環保部門對于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環保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的,及時調查補充)。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環保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環境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環保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依法按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環保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信息公開階段:依法按時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生態環境局 | 承辦機構 | 業務科 |
實施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23 | 投訴電話 | 0997-4615730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