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0-00112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 ||
權力類別 | 行政檢查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部門規章】《環境監察辦法》(環保部令第21號)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征收;(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 ||
責任事項 | 1.檢查責任:定期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2.處置責任: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下達整改通知通知或立案查處。 3.移送責任:對違法行為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4.事后監管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開展后督察。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生態環境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業務科 |
實施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30、 0997-4615723 | 投訴電話 | 0997-4615730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