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0-00115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關鍵詞: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權力事項名稱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 ||
權力類別 | 其他職權 | ||
實施依據 |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 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環境保護部門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組織對事故可能影響的水域進行監測,并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提交 驗收申請、填寫受理通知、提交驗收監測委托申請) 2.審查責任:審查項目環評及批復執行情況,組織現場核查驗收會議。 3.決定責任:根據現場核查驗收和申報材料審查,做出驗收決定和限期整改要求。 4.送達責任:通過電話告知和送達方式,送達驗收批復。 5.事后監管責任:監察管理部門結合日常監督檢查,督導企業完善整改事項。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生態環境局 | 承辦機構 | 業務科 |
實施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
共同實施部門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咨詢電話 | 0997-4615723 | 投訴電話 | 0997-4615730 |
備注 |